給鄭捷爸媽~沒有賠償不了的問題,只有是否有心賠償的誠意

球德洛 wrote:
我哪句話説人命可以用...(恕刪)

"我哪句話説鄭捷爸媽不想做任何補償請指出?"

我哪句話説鄭捷爸媽不想做任何補償請指出?

只是為合理化自己的藉口罷了,因為說穿了,其實打從心底根本就沒想補償而已

這句話難道不是鄭捷父母不想做任何補償的意思嘛??

如果說要說民事訴訟要件的話
民法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要依據習慣的首要條件是,民法沒有規定
那麼鄭捷的案子沒長方面法律有沒有規定呢?
就像前面有人提的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但是法律當中只限定於向當事人求償,並沒有向直系親屬、配偶求償的規定
依法律不能任意過張解釋的基礎來說,不能自行去擴張解釋說當事人賠不起
就要向其直系親屬、配偶求償。

如果說要鄭捷父母求償的話,必須引用到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但是又依據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鄭捷本身都不符合其法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要件
如果要將這種要件加在鄭捷本人身上的話
就要讓鄭捷本人陷入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或是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而依據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和第15-2條第二項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簡而言之,鄭捷之前必須接受精神鑑定,確人精神異常,喪失行為能力時
而他造成的過失才會轉而法定代理人代為賠償

那麼......
如果說他喪失行為能力後....

依據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怎麼樣也判不了他極刑.......

至於如果無其他法律規定則依習慣

但是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子債父償、負債子償、一人犯錯連坐全家
這算不算善良風俗,就靠大家自己自由心證了

當然,法律並不是沒有規定
我們並不能以民間習慣做依據
至於我是不是為人父根本不是重點,難道沒當過總統就不能批評總統?麥克喬登的教練難道一定要比他籃球打的厲害嗎?

我的重點
是你沒有同理心~
只會嘴砲!!!!!!!!!!!!!!!!!!!!!!!!!!!!!!!!!!!!!!!
表達得夠清楚吧~

以下繼續開放砲~

EAPON wrote:
如果說要說民事訴訟要件的話
民法
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以要依據習慣的首要條件是,民法沒有規定
那麼鄭捷的案子沒長方面法律有沒有規定呢?
就像前面有人提的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但是法律當中只限定於向當事人求償,並沒有向直系親屬、配偶求償的規定
依法律不能任意過張解釋的基礎來說,不能自行去擴張解釋說當事人賠不起
就要向其直系親屬、配偶求償。
如果說要鄭捷父母求償的話,必須引用到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但是又依據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鄭捷本身都不符合其法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要件
如果要將這種要件加在鄭捷本人身上的話
就要讓鄭捷本人陷入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或是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
為監護之宣告。
而依據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和第15-2條第二項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簡而言之,鄭捷之前必須接受精神鑑定,確人精神異常,喪失行為能力時
而他造成的過失才會轉而法定代理人代為賠償
那麼......
如果說他喪失行為能力後....
依據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怎麼樣也判不了他極刑.......
至於如果無其他法律規定則依習慣
但是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子債父償、負債子償、一人犯錯連坐全家
這算不算善良風俗,就靠大家自己自由心證了
當然,法律並不是沒有規定
我們並不能以民間習慣做依據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bcmpxij wrote:
...(恕刪)


子債父償、負債子償、一人犯錯連坐全家
這算不算善良風俗,就靠大家自己自由心證了

當然,法律並不是沒有規定
我們並不能以民間習慣做依據

不要漏看了重點阿

另一個重點是鄭捷是已經成年且有行為能力者,其父母不會負連帶法律責任
而且,現在的情況需要和解嗎?(或者說能和解甚麼?!)

sabarose wrote:
我的重點
是你沒有同理心~
只會嘴砲!!!!!!!!!!!!!!!!!!!!!!!!!!!!!!!!!!!!!!!



我想大家對於嫌犯父母不應該附上"刑責"是沒有異議的.因此以下是針對民事責任上的一點看法.

今天依法如果沒有規定嫌犯父母應該賠償,那麼其父母就不應該賠償任何一毛錢. 什麼道義責任都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每個人對於道德道義的見解程度都不同,因此,沒有辦法能夠做出公正的評判.(除非像是中東的宗教法庭,但台灣不是)

但是,個人覺得,如果今天,嫌犯的父母在報稅上,還是申報他為"依靠"(dependency)的話,那麼嫌犯父母就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賠償.(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獨立的成年人(民事上),應該藉由報稅單為準,因為如果今天父母申報兒女為依靠資助關係的話,在稅制上會有一定的優惠,因此,父母相對的也應該對其子女的行為有更多的責任)另外,以"經濟獨立"為基準判斷還有一個好處,如果今天嫌犯經濟尚未獨立,那麼受害者家屬就有權力去向其監護人討取賠償.如果嫌犯有經濟基礎,那麼更加簡單.

總而言之,如果今天法律沒有規定父母應當賠償,他們就不應該賠償;反之,如果他們有責任也不應當推託.但是,強說其父母應當負上道義責任是不對的.
引言"至於我是不是為人父根本不是重點,難道沒當過總統就不能批評總統?麥克喬登的教練難道一定要比他籃球打的厲害嗎"...............

問題是你是下一個為人父母的定論...請問~~你沒有當父母親怎能了解父母親內心的痛...
光是你................說你是01講話最公道
就知道你說話客不客觀

StefanL wrote:
我想大家對於嫌犯父母不應該附上"刑責"是沒有異議的.因此以下是針對民事責任上的一點看法.

今天依法如果沒有規定嫌犯父母應該賠償,那麼其父母就不應該賠償任何一毛錢. 什麼道義責任都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每個人對於道德道義的見解程度都不同,因此,沒有辦法能夠做出公正的評判.(除非像是中東的宗教法庭,但台灣不是)

但是,個人覺得,如果今天,嫌犯的父母在報稅上,還是申報他為"依靠"(dependency)的話,那麼嫌犯父母就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賠償.(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獨立的成年人(民事上),應該藉由報稅單為準,因為如果今天父母申報兒女為依靠資助關係的話,在稅制上會有一定的優惠,因此,父母相對的也應該對其子女的行為有更多的責任)另外,以"經濟獨立"為基準判斷還有一個好處,如果今天嫌犯經濟尚未獨立,那麼受害者家屬就有權力去向其監護人討取賠償.如果嫌犯有經濟基礎,那麼更加簡單.

總而言之,如果今天法律沒有規定父母應當賠償,他們就不應該賠償;反之,如果他們有責任也不應當推託.但是,強說其父母應當負上道義責任是不對的.


現在是連民法都有相關的規定時
就應該要以法律所規定的去執行
而不是又照著我感覺、我認為、我想....
諸如此類的自我感覺來無限上綱
到時候只會讓事情更混亂更複雜而已

不要說到殺人
光是傷害、車禍之類的案件,到法庭裡就很單純的

被害人要錢,就是讓加害人刑期減少,讓他受刑後出來有更多時間去掙錢來賠償
透過民事求償,要求強制給付

被害人不缺錢,那麼就是在訴訟上不讓步,讓加害人受罰

看是要錢還是要滿足自己的報復心,如此而已
當加害人有行為能力後,理所當然就不能將這份責任擴延到其家屬身上
畢竟家屬並不是行為人,並不應當連帶地去概括承受這些

而所謂的報稅列入扶養人減稅的設計用意
純粹是因為拉了一個拖油瓶,使你的實質可支配收入減少了
所以讓你在賦稅上依比例減少其負擔

並不是說因此就要去分擔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說不滿意現行法律的規定
要嘛推動修法、要嘛自己出來選立委自己修法

不過這種法案一通過
當年推動修法強制限定繼承之類的負債子不還的法案
根本就是當王八給人打耳光的

球德洛 wrote:
我不想鄉愿和矯情,鄭...1.放棄幫兒子一切的法律資助,也婉拒廢死團體或人權律師的騷擾,否則嘴巴道歉,另一方面又為兒子
辯護打官司,兩面手法只是對死者家屬另一種凌遲
2.在有生之年,每年定期去為枉死者上香甚至能力許可範圍內的金額補償(例如這次死者
年幼的孩子,資助他們未來上學的金費...等),當然死者家屬或許不會接受,但至少要讓他們感覺到
你無比的愧疚和誠意
以上
01只有我講話最公道(恕刪)


以上這些,公不公道我是看不出來,但嘴砲功力肯定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