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
哈哈哈..........(恕刪)
那一則新聞是雇主強迫外勞吃豬肉、沒有選擇餘地!
就像許多人以自己的道德、道義強迫鄭捷的父母接受受所謂的習慣!
你的習慣憑什麼必須是別人的習慣? 法西斯罷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Y0E3DzVPOQ
回教徒不吃豬肉,眾所週知,但台北縣有一名製作體育服的雇主,卻強逼三名信奉回教的印尼外勞吃豬肉,還規定一餐不吃就扣薪500元
GreedIsland wrote:
簡單的做法,脫離父子關係,啥事都沒了,對吧?
為什麼他們不這麼做呢?我也想不透
應該是因為人非草木吧,畢竟鄭捷是親生兒子
Agripina wrote:
我寧可相信,鄭捷的父母在第一時間遇到這種事,會不知所措。
我也寧可相信,鄭捷的父母心裡一定也很很愧咎,無地自容,甚至不知道怎麼面對被害者家屬。
在公司、學校犯錯,跟子女拿刀砍人,是完全不同的情境。
在公司學校,你是能犯多大的錯。
人們在遇到重大災變時,第一時間的反應一定是驚慌失措,所以有些行為模式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他們一直選擇不出面,不聞不問,那或許會引人非議,但是他們也出面下跪了,也跟社會聲明希望速審速決,甚至說了希望鄭捷來世好好做人的重話。
對於作父母的來講,講這句話的時候心裡會是多麼的悲痛與無奈,
這樣還不夠嗎?
我實在不知道公道嘴砲在不爽些什麼,難道希望看到他們要向秦檜雕像一樣,跪在江子翠站不動讓人吐口水拿石頭砸才高興嗎?
GreedIsland wrote:
很明顯的,您的重點又畫錯了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是可以提出求償,但求償對象是鄭捷而不是他的父母
想向鄭的父母求償......要件不符,提出求償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但能不能獲得賠償就是另一件事了
案子當然是法官在判的,但很明顯不的要件不符無法成立.......徒然浪費時間金錢而已,連提出告訴的必要都沒有
這可不是雞蛋裡挑骨頭,不信你可以去告告看,看結果是甚麼.......你不會連罪名成立必須具備必要條件都不知道吧?不具備要件罪名就無法成立,根本走不到損害賠償的那一步
不是金錢賠償的話又能賠償甚麼?難道要他的父母賠命?就算遇到恐龍法官也不至於做出這樣的判例吧?
A辣愛怕跑 wrote:
我沒有說本案要用和解...(恕刪)
StefanL wrote:
但是,個人覺得,如果今天,嫌犯的父母在報稅上,還是申報他為"依靠"(dependency)的話,那麼嫌犯父母就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賠償.(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獨立的成年人(民事上),應該藉由報稅單為準,
GreedIsland wrote:
對於陳媛媛的遭遇我是可以體諒,畢竟他一個女人要撫養兩個孩子,家中的經濟支柱又死於非命,他絕對需要經濟上的幫助,所以個人觀點也認為鄭捷的父母如果有足夠能力的話,應該要盡可能的幫忙她家彌補自己兒子所造的業
賠償,補償,補助,用詞的不同會得到不同的結論,畢竟犯罪的是鄭捷而不是他的父母,用賠償是過分的,用補償會比較貼切
用不同的角度來敘述這些文字,可以把好事變壞事也可把壞事變好事,怎麼處理才能得到一個比較令人滿意的結果則需要智慧
最好的方式是讓當事人自己私下去處理少透過媒體公審的方式來進行,媒體越炒事情只會越僵而已
如果受害者家屬可以利用輿論當長矛,當然鄭的父母也可以用法律當盾牌,對吧?
想以戰逼和也得看看法律是站在誰的那邊,畢竟最後還是只有靠公權力才能有效執行,而不是靠鄉民的嘴砲
paradise @@@ wrote:
沒錯我非常同意你的論點,這位仁兄一再錯誤引用法條,殊不知求償對象是其加害人並非其無辜父母,更不用
說去提及無法源依據所謂道義責任內容為何,還怪罪是在雞蛋挑骨頭,無知至極,如對現行法規有諸多疑慮.不
滿,大可有本事去推行以你偏激思維中認可的法條,同時能通過立法讓多數人去遵行,而不是把別人的看法比
擬成((大腸花學生思維)),以這位鄉民不認可現行法規對此事件以多數人認同的方式去加以規範,卻只敢躲
在電腦前面放屁,不敢有任何具體作為來論,太陽花學運學生勇於為大眾發聲,敢衝不畏懼強權.不畏懼為自身
招惹麻煩的精神,豈容你比擬成大腸花思維,故學運中占領議院之舉動確有可議之處,也絕輪不到你質疑學生
們為社會奉獻的原始本意,再言之無需意有所指的比擬你對網民的回應如同打了人家一巴掌,又稱對方在雞蛋
挑骨頭,無須用這種暴力字眼,相信如果人站在你面前你也絕不敢動手,孬孬孬.....這等言論是為了自己在
現實生活不敢做的舉動,進而滿足內心空虛嗎???
jiuanwenbaobai wrote:
那麼恨 鄭捷的家人嗎 ?
你要他們 怎麼做 你才會滿意 .
你是受害者 ? 還是受害者家屬 ? 你又有什身分 or 立場 可以 要求 .
GreedIsland wrote:
很明顯的,您的重點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