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應該多數持有全自動武器需要執照的州,民眾不會笨到
把全自動武器在沒有執照許可下就公開待在路上。
但是很多AR 的步槍,都是單發的,軍警用的MP5也是有單發版本的
這些都是在當地合法的槍械,當然應該也可以帶上路。
但是警察還是有權檢查你的槍有沒有經過改造阿。
槍械的部分,你這裡提到的部分並不完整。
我擁有有MP5與M16,所以我清楚我手上的武器來源與規格。
大多數軍警用的MP5不會是單發的,那是轉換成單發的。
當年只有FBI特有的 MP5SFA2 才有單發而已,
而後續變化出來的 MP5SFA3 也只是小一號,改裝伸縮槍托。
人民可以擁有的MP5單發,曾改名為SP5,並且移除前面的槍把。
但是單發版的MP5真的非常少見... 也很無趣...
至於帶上路,我先前已經說過,「你有權利帶上路,但是請注意相對的義務與責任」
這不是單純的「當地合法的槍械,當然應該也可以帶上路。」而已,
更不是「理所當然」就可以帶上路的。
你要享受這個帶槍權利,你就要盡到相對的義務與責任。
一如你想要享受不被壞人侵擾的權利,那你也要負起相對應的義務與責任。
其中一個就是,你有「責任」不做壞事,有「責任」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
而當警察要臨檢,這就是你的「義務」去配合,迅速解除警察的疑慮。
上面那個影片就是最好的例子,而片中警察也有提到類似的建議。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但您的答案是怎麼來的我倒是很有興趣知道。
並且,我很想知道這跟公告為指定公共場所的關係為何?
這是當年在美國協助訓練警方的case study之一。
而當初貼出「小心扒手」,結果造成反效果的原因也很有意思。
因為扒手就站在牌子正下方,觀察看到牌子的人民...
你知道有多少人在看到牌子之後.............
會不自覺的告訴扒手,身上最貴重的東西放在哪裡嗎?



knightcsf wrote:
抓小偷是公部門的義務,
要大家注意扒手,與
這跟公告台北市為指定之公共場所
作用不同,公告的原因是讓往來民眾
知道如果警察攔查,那是正常的。
要大家注意小偷,是犯罪預防宣導。
因為這裡本來就有在盤查了,
煙毒犯或通緝犯,會因為公告所以
更加喜歡來嗎?
至於臨檢,你完全誤會臨檢的意義,一如你對於槍械的了解。
此外,換個方式說,
你知道美國警車在巡邏的時候,是不會閃燈的嗎?
而在世界周遊過好幾個國家,
台灣是我知道唯一會在警察巡邏的時候,主動告知天下警察在巡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