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如何看盤查事件當事人女兒的觀點

knightcsf wrote:
應該多數持有全自動武器需要執照的州,民眾不會笨到
把全自動武器在沒有執照許可下就公開待在路上。
但是很多AR 的步槍,都是單發的,軍警用的MP5也是有單發版本的
這些都是在當地合法的槍械,當然應該也可以帶上路。
但是警察還是有權檢查你的槍有沒有經過改造阿。

槍械的部分,你這裡提到的部分並不完整。

我擁有有MP5與M16,所以我清楚我手上的武器來源與規格。

大多數軍警用的MP5不會是單發的,那是轉換成單發的。
當年只有FBI特有的 MP5SFA2 才有單發而已,
而後續變化出來的 MP5SFA3 也只是小一號,改裝伸縮槍托。
人民可以擁有的MP5單發,曾改名為SP5,並且移除前面的槍把。

但是單發版的MP5真的非常少見... 也很無趣...


至於帶上路,我先前已經說過,「你有權利帶上路,但是請注意相對的義務與責任」

這不是單純的「當地合法的槍械,當然應該也可以帶上路。」而已,

更不是「理所當然」就可以帶上路的。

你要享受這個帶槍權利,你就要盡到相對的義務與責任。

一如你想要享受不被壞人侵擾的權利,那你也要負起相對應的義務與責任。

其中一個就是,你有「責任」不做壞事,有「責任」不要造成別人的困擾。

而當警察要臨檢,這就是你的「義務」去配合,迅速解除警察的疑慮。


上面那個影片就是最好的例子,而片中警察也有提到類似的建議。




knightcsf wrote:
不知道,但您的答案是怎麼來的我倒是很有興趣知道。
並且,我很想知道這跟公告為指定公共場所的關係為何?

這是當年在美國協助訓練警方的case study之一。

而當初貼出「小心扒手」,結果造成反效果的原因也很有意思。

因為扒手就站在牌子正下方,觀察看到牌子的人民...

你知道有多少人在看到牌子之後.............

會不自覺的告訴扒手,身上最貴重的東西放在哪裡嗎?






knightcsf wrote:
抓小偷是公部門的義務,
要大家注意扒手,與
這跟公告台北市為指定之公共場所
作用不同,公告的原因是讓往來民眾
知道如果警察攔查,那是正常的。
要大家注意小偷,是犯罪預防宣導。

因為這裡本來就有在盤查了,
煙毒犯或通緝犯,會因為公告所以
更加喜歡來嗎?

至於臨檢,你完全誤會臨檢的意義,一如你對於槍械的了解。



此外,換個方式說,

你知道美國警車在巡邏的時候,是不會閃燈的嗎?

而在世界周遊過好幾個國家,

台灣是我知道唯一會在警察巡邏的時候,主動告知天下警察在巡邏的...

美國警察能理性的執法,也是因為提高應對層級背後有足夠的信心支撐,無論是社會輿論或是長官與政府組織。

台灣警察多以「盡量不造成人民傷害困擾」為主,社會對執法的支撐、甚至長官的支持,都沒美國警察的條件。


所以才會看到此次警方處理李案的進退維谷。無法強硬,就只好隨便了。


(警車巡邏閃燈也有點稻草人趕麻雀的概念,而且台灣住戶喜歡看到警車閃燈巡邏,不知道可不可以解釋成文化差異...)

轉貼 <變成無警察國家,有比較好嗎?>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1893548284234581

Molonlabe wrote:
因為這是為了所謂的Greater good,也就是更大利益。 雖然會影響到某些人的個人權益,但是為了更多人的廣大利益,也就是更多人的身家安全,這是一個必須的犧牲。


Molon大大,小弟這個話題最服你。
不過有一點可否請教您一下,就是為什麼民眾贊成警察不告知理由的盤查是為了Greater good,這個Greater good 是從何而來?
是告知理由的盤查會比較沒效果?還是需告知理由後,警察盤查會查不出東西?

謝謝~




蘇唯 wrote: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恕刪)


你必須要告訴我們
你認為有18條的那個部分
也就是有什麼員因符合第18條的哪個規定
所已不能公告??

這點是你要說明的
我看過而且我認為沒有這個問題
所以我不會說出來

Molonlabe wrote:
槍械的部分,你這裡...(恕刪)


我想釋文字上的不完整吧

我的意是說 軍警用的MP5 也有的單發民用版本


當我說AR 您也並不會誤會我說得是M16

但我不知道這裡在法律上差別在哪裡
如果是FBI版的單發版本
是否就不需要自動武氣持有執照?
(當然不去討論這槍是哪裡製造的話)

如果是 那不管數量多少,在性質上都是
一般半自動武器?並不因為他的編號而有不同吧?


不知道我對於槍械的誤解是在哪裡?


同樣的對於我就臨檢的評論就跟對我槍械常識的
評論一樣 並沒有說明原因為何
你說我對臨檢有誤解
那麼請告訴我你認為臨檢的意義以及依據

台灣跟美國的警察所認知的不同吧
台灣警察任為閃燈是增加見警機率
希望能夠嚇阻犯罪
當然這來自於早期人民對於警察威權的懼怕
因此看到警察的閃燈就會害怕
但是美國警察並無此歷史上的定位
也不如台灣警察有這樣的特別原因


但我不懂這跟對於臨檢有誤會的關連在哪


還有如果貼出小心扒手(這是中文嗎)
會讓小偷有機會發現人們因此把重要的東西放哪裡
(這跟趴且數量增加應該沒有關係 因為小偷對女孩子就是偷皮包
對男人就是偷錢包,我不認為有女孩子看到這樣的告示
就會去翻他自己的包包,扒手根本就不需要確認重要的東西在哪裡
由其是偷女性的包包時)
如果是這樣增加的扒竊的機會,那相同的警察也可以在當地守株待兔
看誰在標語附近鬼鬼祟祟的窺探,並且在標語附近尾隨他人
基於以上,我認為貼出公告並不可能在事實上增加這樣的犯罪。
有些人原本把包包背在後面或側邊,因為看到這樣的標語把包包背在前面
那這樣的人,原本目標就夠明顯了,但因為標語所以把包包放在更容以
自己監看的範圍,那難道不會增加扒竊的難度??
我認為扒手,會選在人們最沒有防備的時候,而不是剛被提醒的時候?
如果他在標語復進窺探人們是否有曝露重要物品的位置,也同時可能曝露
自己的位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N-n4eARh4w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vpWehWZg6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RlFpXvihMQ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Ry5avupV-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BDdEgsgmZ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Rbas4dMqo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H8Ao5JChbQ

上面這些影片的應該是一個國家
最後一個影片 警察開進來閃燈
開出去閃燈 很明顯不是進行任何追捕
不知道有沒有去過這個國家?
我去當地自駕,晚上警察是會閃燈的


Molonlabe wrote:
槍械的部分,你這裡...(恕刪)
"你知道美國警車在巡邏的時候,是不會閃燈的嗎? +1

It's kind of stupid.

Only when they want you to stop the flashlights are turned on.
tblakecn wrote:
是告知理由的盤查會比較沒效果?還是需告知理由後,警察盤查會查不出東西?..(恕刪)


討論有點偏二極化,個人分享一些有限了解:

美國警察的公權力很大,整體而言,也受到民眾的支持,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不會受到法律約束,不會被起訴判刑。

總體而言,應該說是,美國警方或執法單位是有保持學習與進步的態度,包含如何在法律的範圍內執法(當然也會遊走灰色地帶),如何面對鯛民(美國鯛比台灣鯛厲害多了),如何確認自己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由一件小事就可以看出他們的自我要求,哪就是,當有事件發生,處理完畢或進行中,會有增援警力,除了協助之外,也會要最先抵達現場的員警,將事件先口述一遍。同時處理員警回到駐所之後,必須立刻填複雜的報告與表格。

之前的口述有二個作用,經由本身口述,可加強當事人的記憶,同時其他員警與資深的同仁,不但聊解狀況,也幫忙記憶及做見證。

報告與表格除當考績之外,也是立刻將記憶文字化,避免將來記憶變化,產生錯誤,導致各種負面問題。

以上的做法,就能讓每一事件的真實狀況,盡量能在最快時間被完整記錄,以免先後有出入的各種狀況。

況且,若是員警是要捏造狀況,也要串通恨多人,當然還是有可能發生,但是困難度就加高。必要時,隔離訊問(如同嫌疑犯)也會發現破綻。

光是以上的細節,就花很多時間打字,所以其他細節就無法完全涵蓋,例如,包含之前在某帖說的,老鳥帶新鳥的實務訓練(經驗傳承)都是在強化,如何在法律狀況內執行公權力,配上,百姓願意事事求是,就算有爭議,也會先看公正調查報告,不會隨者部分鯛民就隨風起舞。

在司法程序未完成之前,鯛民要造反就會被鎮壓,法律不是任由人自行詮釋

當然,不要忘了,妨礙司法公正的法條重要性,所以司法調查與程序,才會被信任,至少對大部分人而言

整體而言,這是一個機制所形成,包含執法單位的自身以及人民,不是單一的支持或不支持。

有關理由部分,

請問是要理由,還是要當事人或大眾信服的理由?

若是後者,沒有。

若是前者,有的,包含台灣這次爭議事件也有。

先說明,盤查甚至搜身,就本身而言,是釐清一些員警的疑問,若是解釋成為,當作犯罪或是認罪,這是故意的誤導

法律的無罪推論,是除非在法院定罪包含上訴,否則都是無罪,所以把盤查等導引到犯罪或認罪,這是故意的誤導。

即便是警方經由盤查、搜身的逮捕,也是要移送法院,才能完成定罪部分。

以下是依些常用狀況,(1)相同的公開資料很多,外國人也常想搞清楚,所以可以自行搜索,(2)相同的,都是很含糊,因為是要釐清狀況,不是當預知來的神。

而釐清狀況除了是防止犯罪,也可能是提供協助,所以,不是都往壞處想

A Justified Stop (合理的攔查)

A stop is justified if the suspect is exhibiting any combination of the following behaviors:

1. Appears not to fit the time or place. (與當時的時間或場所不符合) 例如,在打烊的購物中心閒逛。

2. Matches the description on a "Wanted" flyer. (與通緝犯的特徵描述吻合)

3. Acts strangely, or is emotional, angry, fearful, or intoxicated. (行為異常,包含很激動、亢奮、憤怒、害怕或醉酒、嗑藥的徵召)

4. Loitering, or looking for something. (看起來沒有目的的長時間待在一個地方,或在尋找什麼)

5. Running away or engaging in furtive movements. (看起來像是在逃離,或,有深藏武器的行為)

6. Present in a crime scene area. (在犯罪現場出現) PS:這對愛看熱鬧的台灣人民,應該很有效。罪犯常回現場查看,把現場圍觀的逐一清查,就不會有看熱鬧風氣。

7. Present in a high-crime area (not sufficient by itself or with loitering). (在高犯罪率地方出現,但要配合其他條件,本身不可成為理由)


A frisk is justified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要搜身的理由比較嚴謹,通常是在攔查之中發生的狀況。

1. Concern for the safety of the officer or of others. (感覺會危害員警或其他人的安全) PS: 是的,有種威脅員警或其他人看看,或去碰一下員警員警或其他人。

2. Suspicion the suspect is armed and dangerous. (感覺嫌疑人有武裝或危害) PS: 危害不見得是用刻板印象的武器,刀、槍,身材、其他物品都可以,只要言語、動作被判定。

3. Suspicion the suspect is about to commit a crime where a weapon is commonly used. (感覺嫌疑犯可能要犯罪,例如,拿刀一直逼向員警。)

4. Officer is alone and backup has not arrived. (員警單獨執勤(盤查)而起支援尚未到達)

5. Number of suspects and their physical size. (嫌疑犯人數多,以及,體型特徵(強壯)

6. Behavior, emotional state, and/or look of suspects. (行為、情緒、外表特徵)

7. Suspect gave evasive answers during the initial stop. (盤查時閃爍迴避問題)

8. Time of day and/or geographical surroundings (not sufficient by themselves to justify frisk). (時間、地點及周圍狀況,必須配合其他條件,不能單獨成為搜身條件)

https://www.legalzoom.com/articles/when-can-the-police-stop-and-frisk-you-on-the-street


翻譯是我的弱項之一,只是幫助網友閱讀,完全不代表正確,請自行判斷。

所以,理由會給,是否要大家信服,是的,所以經過立法,之後,不需要每個當事人或路人同意。

但是,為避免濫權及鯛民,有最上面說的各種做法與配套。

結論:

在美國警方的訓練及法令下,乖乖配合攔查等,通常不會有事。若是台灣高官或是鯛民去,就像有些網友說的,能活命是偷笑,被強力逮捕再上法院是常事。

所以,我們應該看他們的整體作法,不僅僅是表象的執法,當然,原則上,支持警方強力執法!


Molonlabe wrote:
槍械的部分,你這裡...(恕刪)


很高興有人點出台灣自己為是的民主問題:
1:以為民主就是我有權利, 但不必有義務,
2:只有小我, 沒有大我

當事人的女兒認為台灣沒有公民人權, 就是這種思想的結果,
更可怕的是她是出身在一個號稱民主進步的黨派成員中的家庭,
雙親沒有法制觀治, 教出下一代錯誤的觀念.
更可笑的還有親綠人士在護航, 不認錯!

難怪成龍會說台灣民主是個笑話~~~~~~~

色色空 wrote:
這是立委女兒的臉書...(恕刪)





瞄到好友那

ლ(́◕◞౪◟◕‵ლ)

ლ(́◕◞౪◟◕‵ლ)

ლ(́◕◞౪◟◕‵ლ)

ლ(́◕◞౪◟◕‵ლ)

不看臉上無氣質這部分的話

身材倒是挺不錯的

違停忍的住嗎...........
他們還有公民權力的觀念嗎?公民權力就是我是大官,你們小警察給我小心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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