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Dandy) wrote:
ykd521:
可以說明一下["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的差異在那裡嗎?
我只知道推撞跟追撞,但是["已來不及煞車"和"煞車不及"]差在那裡?那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恕刪)


一般來說在車禍調解過程中,"已來不及煞車"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肇事之前沒有採取煞車的必要反應,所以來不及-煞車。

而"煞車不及",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之前已採取煞車的必要反應,但是時間緊迫反應不及。

由此可知,一句話前後順序不同造成的意思,會影響交通裁決和法官的判斷,以上是保險經理人告知的常識。
嗯! 了解答案:"煞車不及",上了一課 ,謝了!
不過真的違反了我的用詞習慣.我習慣多加一點字 + 白話文一點,讓事情感覺更確定.

剛剛突然想到 合解50萬,判決5萬,好像判決比較輕耶.
這不會是法官的用意吧!
但是對路權使用者,真的很不公平.
電池(Dandy) wrote:
剛剛突然想到 合解50萬,判決5萬,好像判決比較輕耶.
這不會是法官的用意吧!
但是對路權使用者,真的很不公平.


判決5萬只是對於50天刑罰牢獄的易科罰金喔,民事賠償還沒算呢!所以說車禍賠償,一但被認定有肇事責任,只要有傷亡,沒和解走到法院見,通常對於被告是相當不利的,因為要先面對刑法過失傷害罪,還得面對民事法庭的民事賠償官司。

ykd521 wrote:
判決5萬只是對於50天刑罰牢獄的易科罰金喔,民事賠償還沒算呢!(恕刪)


.....,被你這怎一話,我又更負面了....
真的太不公平了.台灣有法律不如沒有法律算了.
一點也沒有保障.
奇怪為何這個還沒媒體說要除罪化?
我是覺得法官判的沒錯,台灣本來就很多人喜歡搶黃燈,但今天如果是砂石車搶黃燈,我不信有誰會撞上去

,不能說因為自己已經是綠燈了,就毫無顧忌的衝上前。

講個例子好了:有個走路很慢的90歲老太太,要過馬路,

她開始走的時候是綠燈,但因為馬路很寬,而她走了三分之二,變成紅燈了。

這時候難道變成綠燈的駕駛們,就可以因為保障路權開車撞上去嗎?

當然不行!
這判決是對的阿....
就算今天有個人闖紅燈也不代表你可以直接輾過去阿
注意路況還是駕駛的職責

白色の瞳 wrote:
我是覺得法官判的沒錯,台灣本來就很多人喜歡搶黃燈,但今天如果是砂石車搶黃燈,我不信有誰會撞上去
...(恕刪)


很多人喜歡搶黃燈不代表搶黃燈是對的
應該兩方都要檢討
如果法官也考慮到這個
那判決就沒什麼太大爭議
嚴格來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根本沒有所謂"搶黃燈"這個罰責,也就是說黃燈亮時,即使車輛通過,也無法可管、無法可罰,頂多在發生交通違規事件中,多了一分肇事因素。

"黃燈"只是提醒駕駛人,該減速以及準備停車之警示,並沒有強制規定黃燈亮起之後,車輛一定得緊急煞車停止車輛,因為有時候當駕駛人看到黃燈亮起時,已經在號誌路口位置,這時若緊急煞車反而容易引起追撞。。

既然如此,綠燈或黃燈通過之車輛,即使經過號誌轉換為紅燈之後,在未完全通過路口之前,還是享有路口優先通行權,其他車輛仍應注意尚未通過路口之車輛以及行人的安全。
重複發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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