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斌 wrote:且不論殺人犯是否真心...(恕刪) 那殺人一律死刑?如果這樣立法,當法官就很輕鬆囉⋯但法官還是要依法科刑阿!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ipad168 wrote:那殺人一律死刑?如果...(恕刪) 現在重點在於你法官判你的刑就是了,明明被害人家屬都表示一直寄信造成創傷讓被害人家屬很痛苦,可法官還鼓勵加害人繼續寄信。如果被害人家屬因為法官鼓勵殺人犯持續寄信騷擾,造成精神崩潰,最後留書自殺的話,罪孽該算在誰身上?(我知道單純鼓勵別人寫信沒犯罪)
站在被害人家屬的心理想,有些痛是痛到半夜會驚醒,痛到獨自一人坐著會流淚,他們未必是想報復,未必是想一命償一命,也未必是不原諒,也未必是不與對方和解,他們只是痛到不願意再想起,只有假裝什麼都沒發生過,才能好好的繼續活下去.法官大人,難到被害人家屬,連忘記不願意再想起,這麼卑微的人權都沒有嗎?
審判長應該吊起來打不斷的去傷害被害者的家屬是一個法律人員應有的做為嗎?有悔意就不需要去提醒了...連讓時間去遺忘傷痛的人權都要被你取走只是在造成好像不原諒加害者都不行的狀況而己為什麼被傷害了還要背負不原諒人就要下地嶽的情形給被害者家屬背法律真的只在保護加害者....
pk-king- wrote:這法官是王x蛋審判就...(恕刪) 其實我們試想可能場景:法官: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刑度有何意見?被害人家屬:法官,這個殺人犯,根本沒任何悔意,連我女兒頭七都沒來上香!更沒有來通電話!請判他死刑!被告:我被押起來,沒有辦法外出,也沒有辦法打電話,只能寫信!法官:嗯,那你就寫信懺悔吧!宣判日被害人鄰居:被告寫信讓被害人家屬每收到信就心痛!!旁聽記者:嘿嘿嘿,有題材了!-----場景x,假設被告不寫信被害人鄰居:被告真沒天良,連一封信都不寫給被害人家屬!!沒天良!旁聽記者:嘿嘿嘿...
ipad168 wrote:其實我們試想可能場景...(恕刪) 虧您之前還特地引用條文但卻一直沒搞清楚重點。法官應該作為天平的支柱,不偏向被告也不偏向原告。他的工作就是根據證據做出判決。殺人犯有寫信道歉,法官認為是有悔意並將之列入量刑考慮的話,那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合法權利。但是今天法官介入訴訟兩造之中,還明示如何創造好形象,立場鮮明而偏頗那這庭還有啥好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