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局長林華慶:「委員.......棄養動物就是違法。」林岱樺:「那怎麼辦?我沒有辦法養他啊!那怎麼辦?」大家可以公評局長,你現在跟我對幹膩呀?話說 高雄腔好可愛呀局長,你現在跟我對幹膩呀?局長,你現在跟我對幹膩呀?局長,你現在跟我對幹膩呀?一定要講三遍
我是認為宗教團體如果要放生,或許可以透過政府去購買,比如說要放流溪魚,那就跟有養殖溪魚的業者購買,釋放到正確的河川之中,放生海魚,那就跟水產中心買幼苗去釋放到特定的海域,至於鳥類或者外來種就不用了,這樣不就皆大歡喜,政府腦袋一直轉不過來,議員也很只會作戲,台灣最亂就媒體、名嘴、官員。
藍色小章魚 wrote:我是認為宗教團體如...(恕刪) 守規矩的宗教團體本來就不會任意放生....行政院版本的修法方向本來就是對的方向 - 要放生、棄養,請先申請。不管是不是跟政府單位購買動物進行放生,只要立下放生行為需要"申請",不就好了?林岱華的爭議在於:1. 自己不夠專業,也聽不進專業人員的解釋2. 以民意代表、國會立法委員自恃,自認自己權力大於與會官員。當他講出"局長,你現在跟我對幹膩呀?",我不認為他沒有借勢欺壓官員的意圖。3. 獨斷獨行,強行推動自以為是的法案。反正,這任執政者也是跟他同黨的主席。林岱華選擇推動不適合的法案條文,也是自家執政團隊需要承擔罵名。正所謂"只怕豬一樣的隊友",林岱華除了讓自己在國人面前丟臉,也拖累執政團隊的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