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lang wrote:這不是一開始就知道了...(恕刪) 依照條文, 看不出來醫藥相關貪瀆可以不用查臺北市法規條文 列印 回上頁法規類號: 北市二三-0一-二00二名 稱: 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設置要點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一0四三0一0四四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促進全民參與,落實外部監督機制,提升廉政透明效能,特設臺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一)市長指派本府人員三人。(二)法務局局長。(三)政風處處長。(四)社會公正人士。(五)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前項外聘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三、本會任務如下:(一)民眾檢舉貪瀆不法、重大違失案件之受理、調查及檢討。(二)每年提出廉政監督報告。(三)本府清廉印象指數等行政透明措施之檢核事項。(四)肅貪、防貪、公務倫理及行政效能之檢討策進事項。(五)重大工程、採購及施政計畫之檢核評估。(六)廉政法令、政策之研修、規劃及審議事項。(七)其他有關廉政透明事項。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如正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會議各項討論事項,如涉及專業或技術領域,得邀請相關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本會認有需要時,得擇定特定業務要求機關於會議提出報告,或指派委員進行實地督考。本會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受邀單位或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除公開項目外應負保密義務。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成立專案小組,由相關機關配合執行。六、本會職權行使及作業方式,另以作業規定訂定之。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政風處派員兼辦之。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政風處及各相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xiaolang wrote:也看不出來未來醫藥相...(恕刪) 所以鄧家基回應:鄧家基表示,自己有建議市長,可以請政風處安排一下,若確定是這個情況,楊志良又不排斥的話,這次可以先休息,未來若有其他案子,可以協助。
fenduess wrote:楊志良署長確實是任事...(恕刪) 楊志良署長確實是任事好官可惜二代健保被搞爛, 楊志良一開始的版本才是最好的跟劉億如的證所稅一樣, 我也認為一開始的才是最好的, 可惜到後來亂搞一通, 名存實亡, 變亂收一通的稅制 如果這兩個稅能如當初的版本, 我這票就不會跑了
rogerslee wrote:所以鄧家基回應:鄧家基表示,自己有建議市長,可以請政風處安排一下,若確定是這個情況,楊志良又不排斥的話,這次可以先休息,未來若有其他案子,可以協助。 那算是辭職了,還是沒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