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姦罪是否該除罪化???


危險是真實的,但是恐懼是一種選擇。 wrote:
聽說男的上到人妻也都是拿錢解決,幾十萬的。...(恕刪)


這前提是男的有點錢或是有點社會地位,
我的經驗值....
調出稅捐機關資料年收15萬,
沒車、沒房,
民事庭一次也不出庭,
有錢繳刑事易科罰金,
民事就是不鳥你.....


危險是真實的,但是恐懼是一種選擇。 wrote:
之前有一件更扯到爆的
一個年輕女子被一個政客約在他家,
被下藥後性侵
元配回家撞見,
結果女的被告通姦,男的先被告後撤告,沒事。

對了,妳能不能調出這新聞讓本王看一下?
因為有不少案件是...有人設局咬對方性侵...

這種事我們都沒當場沒看到,所以常常會摸不清楚真相
政客性侵是很嚴重的事,要演變成通姦應該沒那麼容易...
Gugugu wrote:
小聲提醒一下
民法也是用法律去介入感情對錯喔
只是手段沒有刑法強烈而已


更進一步說
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要不要賠的問題
刑事責任則是追究有沒有罪的問題
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外遇通姦,僅負民事賠償責任夠不夠?
是否真的有必動用刑罰制裁的手段?
國家動用刑罰權總要有個需要保護的東西
例如殺人罪、傷害罪是要保護的是個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再如強盜罪、竊盜罪是要保護個人的財產權
那誰能出來說清楚,制裁通姦罪所要保護的利益是什麼?
--和諧(或維持)婚姻關係?平撫受背叛者心理所受的傷害?

附帶而言
主張保留通姦罪的理由之一
是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求得賠償
而「刑事附帶民事」,本質上還是民事責任
那為何不能直接在民事上嚴格、明確加以規範就好?

家庭關係,一般都是以民事法律來加以規範
因為畢竟不適合以國家刑罰法權去介入家庭關係
說穿了,就是以刑法介入了也沒用
不可能因為刑罰的介入而讓父慈子孝、夫妻和睦
甚至於,刑罰的介入反而會加深家庭成員間的裂痕
因此,即使國家要以刑罰來干涉家庭關係
也是在不得不然的情況下而為之
這樣的例外情況,最有名的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
而這是在為了保護家庭成員免受其他家庭成員的暴力侵犯而不得已而為的刑罰規範

檢視現行的通姦罪,在法官自我閹割式的司法解釋下
把通姦罪的舉證責任侷限成除了「性器接合」的現行犯外,很難成罪
(實務上除了通姦生子的情況外,只要當事人矢口否認,幾乎都是不起訴收場)
因此,通姦罪可說已經是一條畸形條文了,只會造成社會的畸形現象
君不見到處一堆徵信社抓猴的廣告以及各處上演的一齣齣抓猴的鬧劇
這還不算法官對通姦罪的舉證解釋所造成對國家法律舉證責任的嚴重戕害
講白話就是法官對通姦罪的舉證認定甚至比殺人放火的舉證要求還要嚴格
這樣合理嗎?這樣的司法能讓國民信服接受嗎?

然而,通姦罪除了刪除與保留外難道沒有第三條路嗎?
鄙見以為,分析現行的通姦罪,其主要有幾項要素
即對配偶所造成的精神傷害問題、及所衍伸的民事賠償問題
而其中精神傷害與現行家暴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
因此鄙見認為可以將通姦罪納入家庭暴力的範疇
即擴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暴法中增列類似現行的通姦罪章
明定構成要件、罰則及民事責任
最好是採證據法定原則,好限縮法官證據認定的空間
(這其實只是對現在法官失望與不信任,但並不堅持)

真理不可能越辯越明,以上所述,僅供參考,不參與爭論

Ewin0919 wrote:
然而,通姦罪除了刪除與保留外難道沒有第三條路嗎?
鄙見以為,分析現行的通姦罪,其主要有幾項要素
即對配偶所造成的精神傷害問題、及所衍伸的民事賠償問題
而其中精神傷害與現行家暴法所要保護的法益相同
因此鄙見認為可以將通姦罪納入家庭暴力的範疇
即擴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家暴法中增列類似現行的通姦罪章
明定構成要件、罰則及民事責任
最好是採證據法定原則,好限縮法官證據認定的空間
(這其實只是對現在法官失望與不信任,但並不堅持)
(恕刪)


這是不錯的想法
但是家暴法是特別法
相同內容放普通法跟特別法還是有區別的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win0919 wrote:
國家動用刑罰權總要有個需要保護的東西
例如殺人罪、傷害罪是要保護的是個人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
再如強盜罪、竊盜罪是要保護個人的財產權
那誰能出來說清楚,制裁通姦罪所要保護的利益是什麼?
--和諧(或維持)婚姻關係?平撫受背叛者心理所受的傷害?

關於這一點,我覺得是保護名譽
像刑法的妨礙名譽(公然侮辱罪.毀謗罪)
罵人.污辱人,既不會失去生命,也不致於損失財產,刑法為何介入?那當然就是保護名譽了
印象中,名譽人格權也在憲法的保障之中
Gugugu wrote:
但是家暴法是特別法
相同內容放普通法跟特別法還是有區別的


先說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法律常識,而家暴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於刑法這個普通法。
將通姦行為視為家暴法中之精神暴力行為去加以規範,會有下列2特色:

1、解決保護法益不明及舉證困難的問題
現行通姦罪,應司法解釋之要求,須達「性器接合」之程度始構成「通姦」,因此,衍申出實務上不時會有異性赤裸同處一室,僅是在蓋被聊天的奇聞,司法威信蕩然。

然而,通姦行為一般是會造成受害配偶之精神傷害,這應該是社會大眾可認同的觀念,進而認定通姦行為是侵害了受害配偶的身體健康權(法律上認為建康權包括身體及精神兩方面的健全),即有合理性(白話,這樣說的通)。

再者,將通姦行為視為是家庭精神暴力行為而受家暴法的規範,其舉證上重點就不再是有無通姦行為,而是有無造成精神傷害。因此,孤男寡女赤身裸體共處一室是否犯罪,其重點不再是有無性器接合,而是依照一般通念,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對另一配偶造成精神傷害。據證上回歸正道。

2、可隨家暴法引入強制令的規範模式
現行家暴法中有所謂保護令的預防性機制,即以法院裁定下來的保護令,禁止家庭暴力之行為人去對其他成員為例如精神虐待(辱罵、摔東西)、或身體傷害(毆打)之暴力行為。違反保護令就是構成犯罪,會受刑罰制裁。

若能將通姦視為是一種對受害配偶之精神暴力行為,則理論上保護令內容應可限制通姦之配偶繼續與通姦之對象為不當接觸,因為通姦之配偶與通姦對象持續不當接觸,顯然會造成受害配偶之精神傷害。(當然,這部分需要明確規範禁止期間及禁止接觸的種類,否則會有禁止過當之嫌)

藉由法院裁定而強制通姦雙方不得繼續為不當接觸的機制,這是現行通姦罪所達不到的效果,也是可讓受害配偶獲得暫時平撫的最直接手段,相信應會獲得受害配偶的支持。

暫先想到以上兩點

Ewin0919 wrote:
先說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法律常識,而家暴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於刑法這個普通法。(恕刪)


特別法位階上優於普通法是常識

但法庭實務上法官通常不愛用特別法

會覺得是對法官裁量權的限制

最高法院就曾經一句話推翻家暴法的條文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wangboss917 wrote:
新聞報導南韓近日要...(恕刪)


另一半若說可以/沒意見, 結果政府說不可以,到底要怎麼判??

playwork wrote:
另一半若說可以/沒意見, 結果政府說不可以,到底要怎麼判??...(恕刪)


因為是告訴乃論,
基本上不提出告訴,
政府無權介入....哪來的怎麼判之問題?

Gugugu wrote:特別法位階上優於普通法是常識

但法庭實務上法官通常不愛用特別法

會覺得是對法官裁量權的限制

最高法院就曾經一句話推翻家暴法的條文
特別法位階上優於普...(恕刪)


我的經驗中,
當初小王任意撥打113家暴專線謊報我施暴,
根本法院都不用上,
家暴中心與社工就介入了,
我的孩子還差點被隔離,
或許如 Ewin0919 所言,
是個不錯的思考方向,
法官?
社會對這職業的人評價如何?
信任度如何?


不說也罷!!!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