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epupil wrote:
你錯了
前面說了
韓找律師告訴不自訴又請假不到
明顯心裡有鬼*2
最好妨害名譽小案檢方會這麼佛心
你不懂法律
不要裝懂誤導網友)
我引言時一向不會把所有文字全copy下來,不過你說我不懂 有誤導,那麼我就要讓你被大家笑!
首先
自訴與公訴(非告訴乃論)其實是差不多的,差別在 .....
自訴 是不經過檢察官直接遞狀於法院由法官審理,
那麼 過程就須由自訴人提供犯罪事實給法官,讓法官來判斷罪責事實加以審判.
公訴 是由檢察官代替告訴人偵查犯罪人犯罪事實,檢方經偵查後認為罪證確立,隨即[移送]法院審理.
差別在一個是自己找證據一個由檢察官找證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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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你一直強調韓請假不敢面對事實,卻找律師代理,[你認為 明顯的在迴避],
要韓國瑜應該要親自出庭..最好自訴?
你是笨還是蠢?我說的,你根本不懂還在這唬爛啥啊!
然~自訴是強制律師代理制,意思是:現在的律法,自訴時一定要由律師遞狀,而且訴訟過程需委由律師代理,
除非~法官認為某些要素情事需要自訴者親自到場說明,這時候才會傳喚自訴者,要不然全部的過程都可以是只有律師出庭即可.
那麼 自訴過程反而是韓國瑜不用出庭的,跟你說的要韓國瑜自訴[親自到場說明]不出庭就是在迴避,恰恰剛好顛倒.
所以 你的那個什麼自訴到底是哪一國的自訴?又是怎樣的自訴?
結論:到底誰不懂誰在畫虎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