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羅155 wrote:圖利罪很輕,定罪很難,有金流辦金流,不需要押人取供 台灣的圖利罪本來是用來辦"後謝"部分廠商的行賄方式 有前金 也有後謝甚至方法千奇百怪但是 圖利 不是表示檢方不需要證據期約的事證必須明確這次北檢 根本是用聲押來換取蒐集證據的空間與時間...有點回到警總時代的即事感
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違反法律使自己或他人得利,而且是公務人員;在其他國家不犯法,蔡政元跟郭正亮這個護航太離譜了.還說只有義大利跟台灣有;這應該說是單獨列出一個法條吧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會不會將該項合併在某個法條下?PTT上有神人開釋,有興趣者可以google一下.
dgame wrote:台灣的圖利罪本來是用來辦"後謝"部分廠商的行賄方式 有前金 也有後謝甚至方法千奇百怪但是 圖利 不是表示檢方不需要證據期約的事證必須明確這次北檢 根本是用聲押來換取蒐集證據的空間與時間...有點回到警總時代的即事感 被爆4300萬現金買商辦,柯文哲認了!存款2400萬和房價剛好差18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