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0123 wrote:使其傷害即是凌遲,死刑即是凌遲處死
可不可以再解釋一下...(恕刪)
not for sale wrote:
雖然我沒經歷過這種..個人覺得應修改法律
把本應判死刑者(殺人行為) 改為判終身
而這終身的犯人要連帶30個月的鞭刑
.(恕刪)
您討論的這些新的懲罰, 立意不錯
但這些新的懲罰和死刑都可以並存, 和廢死無關啊
惡性重大的犯人
可以先鞭刑3個月再槍決
也可以5分鐘鞭一下, 鞭到死啊
死刑只是法官判決的一個選項
惡性重大的犯人, 考慮各種因素後, 法官可以判死刑, 也可能判無期徒刑
但是廢死之後
惡性特別重大, 人神共憤的犯人, 法官就無法判死刑,
請問您可接受嗎?
以台灣人的本土民俗, 文化信仰是無法接受的
當然 那些自認先進, 飽受西方基督廢死教義洗禮的人是例外, 但主張廢死的人可能遠少於10%
有了死刑, 能增加法官判案的彈性,
能嚇阻一些殺人犯, 更能安撫受害者的家人
符合民俗,
所以會有80%以上的台灣民意支持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