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第一次搭uber,原來車資比小黃便宜30元

kf211434 wrote:
如果要"開放"的話,問題不是開放uber本身,而是開放了白牌車

沒錯!
現在面臨的問題就是白牌車多了個管道能夠加入會員,透過平台提供使用者叫車
所以政府只能夠窮忙於抓司機,司機營收與罰單多寡完全不影響UBER運作

你貼的連結內所寫的三個管道
也只有美國願意修法直接解套
中國就算了吧~UBER(滴滴)面臨的問題與google(百度)、youtube(QQ音樂)一樣~
搜完身東西不還你說你非法~而你還得教他們怎麼抄成在中國合法~
整碗牛肉端給哥~哥再帶你進中國喝湯~你不來哥不吃虧~但肉不會還你~15億人的市場自已選!!
(若打從一開始不來不就都沒事了XD)

其他希望UBER入主運輸業的建議,都還在狀況外
台灣已經有專跑機場接送的公司請司機開完福斯T6換開Lexus跑UBER~收入公司賺~每月再發薪水給司機
計程車要加入UBER也好~手機APP滑一滑~隨你們玩~要合法就司機自己合法
你利用我的模式營運,用我的工具畫路線算車費~根本也談不上合作!
還在冀望UBER成為合法車隊的思維...都是在原地踏步而已

gray48816 wrote:
只是提供我個人的一些看法~
Yahoo拍賣能不能賣贓車?
如果失主真的上網找到了~警察會抓誰?Yahoo拍賣還是賣家?

我能認同UBER只是網路平台,而不是車隊
因為它並沒有管理任何的車輛與駕駛...這就是大部分人擔心的問題~出事找不到人
就像有人在拍賣被詐騙也常常求助無門的道理一樣
小孩沉迷FB被誘拐~你總不會報警抓祖克伯吧...

國外有車隊與UBER合作的例子~
但這並不是把UBER變成車隊~
因為它只是一種模式,只是使用者的目的與計程車完全一樣!
所以加入UBER,用UBER叫車~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就覺得UBER是一個營業組織,
才會衍生出為什麼不能成為合法車隊的爭議?

怎麼合法?誰來申請?稅籍設在哪?
如果可行就不會拖這麼久連政府都沒轍了!!

Uber話題以前已經討論過好多樓了,你所提出的概念也已經被提出很多次,同樣的也被回覆很多次。

首先,你舉的例子並不適當。

Yahoo拍賣賣贓車這個例子,給的條件太少了,因為中華民國是有法條在規定營業車這部分的,你的例子如果要符合中華民國現行的法規,應該改成這樣:

Yahoo拍賣是一間拍賣公司,要加入這間公司當老闆賣東西的,必須要有合法的證照,同時Yahoo拍賣這間公司亦必須依法對老闆及消費者負責 (例如投保)。Yahoo拍賣這件公司必須確保加入的老闆都是有證照的,如果老闆賣的東西有問題,他們也必須負責,因為老闆是用他們的名義來賣東西。

(因為計程車車行是公司,要靠行的司機必須要有營業執照,車行也需依法替乘客投保,靠行的司機是用車行的名義在外營業的)

而Uber如果套用你的Yahoo拍賣例子,就會變成:

Uber拍賣認為他們不是一間公司,只是一個平台,負責媒合賣東西的人與買東西的人,如果其中發生什麼糾紛,Uber拍賣絕對不負任何責任 (實際上Uber也真的表明不願意負責)。

至於你上面提到的
台灣已經有專跑機場接送的公司請司機開完福斯T6換開Lexus跑UBER~收入公司賺~每月再發薪水給司機

很明顯就是一個超級違法的案例,想靠著載客而獲利,是要依法的,不是隨便來的。

---

我的結論是這樣的,Uber有一些營運模式,確實是非常好 (司機繞路,乘客申訴成功還可退費),但實際上他就是一個不願意照著中華民國法律走的外資,同時剝削司機,並且不願意保障司機與乘客,更不願意承擔過程中的任何責任。麻煩不要用「時代不一樣」、「新興產業」、「手機App」這些作為「違法」的藉口,因為Uber到了日本是很乖的 (說白就是看不起台灣,才懶得照你的規則玩)。

同時,我也希望支持Uber的人能夠思考一下,計程車素質參差不齊,是人的問題,在制度上,他給乘客的保障是遠遠大於Uber的,在反小黃的同時,應該也要譴責Uber,希望他能夠合法的來玩。消費者應站在同一線,環境才會對我們越來越有利,不是內鬥。
其實現在計程車的素質比以前好太多了 以我家社區有固定的車行叫車..
司機都穿西裝打領帶.沒穿西裝的.至少襯衫 西裝褲 我家還是南部..
以台北都會區來講 應該會更好些
計程車給消費者的印相普遍不好 但是運將碰到被搶的 奧客的 吐整車的新聞也不少
uber我是認為這樣子 合法申請 才是正道..在合法前 應該取締..

這跟早期的野雞車很像..後來這些野雞車也都組成公司依法申請...
rezphiuv wrote:
計程車素質參差不齊,是人的問題,在制度上,他給乘客的保障是遠遠大於Uber的,在反小黃的同時,應該也要譴責Uber,希望他能夠合法的來玩。消費者應站在同一線,環境才會對我們越來越有利,不是內鬥。


支持Uber的人,看法是跟你一樣的,因為大家也有重複提出您所說的見解,支持Uber的人想的跟你差不多。對於錢被外國人賺去,大家的呼聲是弄個自己的Uber,自己賺,也不需要國家補貼車行,是雙贏。然而這麼大的遊戲,若沒有後台也是玩不起來的,所以政府的態度很重要。畢竟目前的車行經營模式,要他們轉型類似於Uber被消費者認同的一些評價與司機淘汰,與營利有衝突,實在很難轉型。

至於經營模式,我的看法與你不同,你的觀點是以舊有的遊戲規則去玩,而我認為,那就不叫共享了喔!也有些人說uber應該要職業駕駛,這就像要求Y拍賣家應該要有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之類的觀點。

你說Y拍的例子也有遺漏喔,因為Y拍跟Uber一樣,都有透過不同方式如信用卡審核確認身份,以及款項也是要回到公司,再轉給司機,一如網拍賣家也不是即時領到錢,大約要接近兩週才能拿到款項,這類的模式也是讓消費者有機會申訴,如果有詐騙行為消費糾紛,公司也可以盡快退款給消費者,至於不良的賣家與司機也會因評價過低,難以生存。

而不良的小黃司機為何可以生存,之前也都有人分析。這就是為何不要以舊有的遊戲規則去玩。

至於Uber是否頂著共享經濟的光環,行違法之事。
這要看政府態度,開放了就是合法,沒開放就是違法。至於外資當然來頭不小,而若不是這股龐大勢力,政府若毅然決然要拔除毒瘤也難以下手,如何在當中漁翁得利,就是這些讓人不放心的政客要去拿捏的。

任何社會不同行業都有過渡期,共享經濟為何叫趨勢,表示民眾有這樣的需求。
而民眾早已厭棄小黃車行的經營模式,也是不爭事實喔。
小鐵子 wrote:
至於經營模式,我的看法與你不同,你的觀點是以舊有的遊戲規則去玩,而我認為,那就不叫共享了喔!也有些人說uber應該要職業駕駛,這就像要求Y拍賣家應該要有公司執照、營業登記證之類的觀點。

拿共享/共乘來談,真的很無聊,這只是Uber規避法條的藉口而已,你還信的這麼起勁。照你的理論,我也可以在家裡經營「共乘車業」了?乘客打電話給我,然後我在幫他「媒合」一下?Uber在日本至少乖乖用營業車,在台灣直接用違法白牌車,鳥都不鳥你。你所謂的共享經濟真的是屁話(我粗語了點,但真的是這樣),要凹,什麼都可以稱作共享,我開一家餐廳,只是讓想做菜的廚師跟想吃飯的人「共享」,所以我這家餐廳不用登記,相關法條我都用一句共享經濟帶過?
小鐵子 wrote:
一、便宜但品質更好...(恕刪)



支持UBER的就快去催生多元計程車方案,看來一再廷宕,必有隱情.
我們的確不需要車行這樣一個無效率的中介,萬惡之源.

讓所有有"人"的中介都消失,改成"程式"平台中介吧.
rezphiuv wrote:
拿共享/共乘來談,真的很無聊,這只是Uber規避法條的藉口而已,你還信的這麼起勁。我開一家餐廳,只是讓想做菜的廚師跟想吃飯的人「共享」,所以我這家餐廳不用登記,


世界趨勢與現今發展,在你口中叫做無聊!
想必整天低頭挖肚臍眼,才是一等一的大事。

媒合有媒合的發展模式,也算行之有年了。
照你的說法,網拍賣家哪一個有營業登記證的?除了原本就是公司跑去開的那些之外。怎麼沒有照「法令」來,難道yahoo拍賣以為自己是外資,就可以胡搞嗎?應該每個賣家銀行帳本拿來乘五倍,照國歲局的作法,沒有營業登記證,不可販售商品的。

至於你講的,什麼餐廳賣吃的,這個幾年前早就有人做了,現在很多人都一個人吃飯,所以有人在家裡,接待一些人來吃飯,透過平台的媒合,還有那些把自己家裡讓出來給故國旅遊的人居住的,各種共享經濟的媒合平台,都搞了十幾年有。如果照你的說法,這些東西都不該存在。

你的說法,就不把共享或媒合的發展模式,放在眼裡。
閣下有不少跟現實脫節的論點,你認為有些人以為共享或媒合很新潮。我認為這模式也不是什麼全新玩意(也許對你來說是新玩意?),不過是發展了幾十年的模式,換個行業而已,早是行之有年的東西。

若行之有年的共享經濟或是媒合平台,而且不乏年輕人因為這樣的平台成了大老闆或是年收入上億的富翁,這些人與這些現實發展,在你口中只是屁話、或是天大笑話,那麼你說出來的何嘗不是鳥話呢?
小鐵子 wrote:
若行之有年的共享經濟或是媒合平台,而且不乏年輕人因為這樣的平台成了大老闆或是年收入上億的富翁,這些人與這些現實發展,在你口中只是屁話、或是天大笑話,那麼你說出來的何嘗不是鳥話呢?

我並不是不支持所謂的媒合平台或共享經濟,我是資訊系畢業的,對於這種平台我在熟悉不過,一個大我兩屆的學長就是靠著這種網路平台賺進上億身家,但前提是需要合乎法規。汽車運輸業是有法規存在的,你要靠運輸賺錢,就要照著他的規則玩,不是用「共享」、「新興」這些說詞來規避;重述一次,我並不是認為這些新起的賺錢方法或概念是屁,只是從Uber口中說出來,就變成屁話,因為這些不過是他們逃避責任的藉口罷了(之前還有人說,他搭Uber只是幫他付油錢而已,這是共乘不是營利,真不曉得講這話的人腦袋長去哪了),我就跟你說,他們到日本願意乖乖玩,在台灣根本不想鳥你,你還在這幫著他?替Uber修法,我是樂見的,但在那之前,請Uber照著中華民國法律走。

Uber的營業方式確實有很多地方值得小黃學習,但這些優點通通都不是支持他違法的理由(所謂的共享經濟、共乘更不是),消費者應該站在同一陣線,Uber如果能合乎中華民國的運輸業規則,那對消費者絕對是利多的,不曉得為什麼你不願意支持?

至於我所謂的「網路賣家要有營業登記證」,是為了讓你前面舉的例子符合計程車跟Uber的現況,因為你舉的並不好,我才幫你修正。

這是最後一次回覆,謝謝兄台和我討論。
必須先了解"營利"跟"共享"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如果媒合附近的人一起開伙,分攤材料費用,那當然是很好的一個概念

但他的概念絕對跟大家湊錢請人到家裡替大家做菜不一樣

前者可以叫共享,但後者就只是很單純的叫外燴而已


沒想到最近 火燒車 的新聞之後還有人挺沒管制的交通工具 ... 我都還嫌現有的管制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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