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玉里、鳳林居民都不滿了,這種只想賺錢不願意承擔管理成本的廠商,還是早點退出台灣來台灣做生意不是不行,但是把自己應該負擔的成本轉嫁叫公眾承擔在台灣就是不行。這就跟偷排未處理廢水到溪流一樣,都是要不得的行為。
台灣人可悲呀 wrote:跟哪條法條有關呢?...(恕刪) 交通局表示自行車租賃業非屬中央法規所規範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行業,obike取得營業登記即可經營。交通局表示未來將參考舊金山對共享單車之管理方式⋯UBer也是如此⋯亞泥也如此⋯中油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