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henk wrote:
其實我只是想表達如下:
台灣殘殺姦殺幼兒婦女的人都可以不死!!憑什麼打假球的人就永遠不能再打棒球!!
犯過錯的選手就一定要打入18層地獄??倒不如借用他們的能力與鑑鏡!!培養更多好的選手不是更好嗎!!
我只看到一昧跟隨美國之前的判例而不會主動思考這樣懲罰性的處罰!!真的是對的嗎??
還有許多國際賽事教練選手為了躲避強隊,也是光明正大打假球吧!!該不會又要說那是戰術吧!!那些人為何可以繼續打球?許多標準其實真的是自在"人心"!!很多"淺規則"應該要明訂清楚,對日後的棒球發展才是有幫助的吧!!
康大,交給你了,我看你又要Repeat了,我看你干脆做個說明表,以後直接貼出來,就不用那麼辛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