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錦輝加盟澳洲職棒阿德雷得大白鯊(Adelaide Bite)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性侵犯受到懲罰、改過...(恕刪)


那麻煩妳趕快去澳洲噓他...

你噓他其實也是沒差...

但人家用不用也是別人的事情!!!

況且台灣永不錄用不代表其他國家也要比照中職辦理阿...


說句不好聽的...(中職是什麼咖???)

你叫人家怎麼做人家就要照聽喔...你當澳職是中職的小弟???
浦燒肉丸子 wrote:
真奇怪...既然都承認這麼多了怎麼還不起訴???

所以這些你都不知道?這樣你也在挺?
唉……這個已經不知道討論過千百遍了……

因為法律是講證據的,「打假球」是拿不出「證據」的!
保送是不是故意的?失投紅中球是不是故意的?
這些都沒辦法「證明」的,所以只要死不承認,根本就沒辦法定罪!

這不是馬後炮,當年在辦假球案時,就有法界人士分析過了!
浦燒肉丸子 wrote:
那麻煩妳趕快去澳洲噓他...

為什麼?只能在澳洲噓?誰規定的?你說了算?

那你怎麼不趕快去澳洲挺他?


浦燒肉丸子 wrote:
但人家用不用也是別人的事情!!!

況且台灣永不錄用不代表其他國家也要比照中職辦理阿...

說句不好聽的...(中職是什麼咖???)

你叫人家怎麼做人家就要照聽喔...你當澳職是中職的小弟???

是啊!所以你們在瞎挺緊張什麼?

中職本來就只是去告知,用不用、聽不聽,本來就是澳職的事。
中職本來就管不到啦!怎麼了?誰說澳職必須聽中職的話了?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為什麼?只能在澳洲噓...(恕刪)


看來一堆人要跑去湖人主場噓了
Why So Serious?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為什麼?只能在澳洲噓...(恕刪)


澳州準備要求中職給文件了,
我覺得怪的是,
1,文件應該是要跟檢查官要,怎麼跟中職要?
2,不起訴書誰要翻成英文?
浦燒肉丸子 wrote:
真奇怪...既然都承...(恕刪)


奇怪喔...那我就來PO檢察官的白紙黑字 , 是沒起訴拉 , 只是內容也不太好看而已 , 只怕你中文程度看不懂:

只能怪檢察官太有效率 , 曹錦輝還來不及放水就被抓包 XD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
敘述理由如下:
壹、本件自動檢舉意旨略以:曹錦輝曾任兄弟象隊一軍球員;謝佳賢曾任興農牛隊一軍球員,其等分別夥同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以上2 人均另行起訴),於中華職棒比賽中配合打放水球,賽後並領取謝款或分紅,蔡政宜或莊侑霖等人並以此方式向不知情之組頭或簽注站詐得款項。因認被告曹錦輝及謝佳賢均涉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及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訊據被告曹錦輝、謝佳賢2 人固均坦承認識蔡政宜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賭博犯嫌,辯稱:與蔡政宜間純屬朋友往來,並無替蔡政宜打假球等語。經查:
一、曹錦輝部分:
曹錦輝於97 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之機會,98年初,因兄弟象隊所開出之價碼及保障合約均與曹錦輝所設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錦輝遲遲不願與兄弟象隊簽約,此時經由好友黃俊中之介紹,曹錦輝遂與有能力「綁球」之林秉文(綽號「流氓」,97 年間因涉及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遭本檢察官起訴)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故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曹錦輝認為赴大陸打球有保障合約6 年,且年薪高出兄弟象隊所開出之條件甚多,故一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之機會,還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期間(約98 年2、3 月間)曹錦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樂,曹錦輝每次均帶一名或二名酒店小姐出場為性行為,鐘點費、出場費及性交易費用均由林秉文負擔,因黃俊中有介紹林秉文之來歷,並聲稱林秉文可作為打假球之老闆,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等情,業據證人黃俊中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足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且因在臺灣打球並無保障且薪資過低,在無法如願赴大陸打高薪棒球之情形下,主動詢問林秉文為其打放水球之代價多寡,並希望林秉文可以在其先發主投放水之場次,幫其下注簽賭200 萬元。
次查,黃俊中於97 年球季結束後即遭La new 熊隊解約,並因嗜賭成性致負債連連,故黃俊中即到處找尋賺錢之門路,先前林秉文似乎已無在98 年球季出資運作打假球之意願,故98年球季開打後,黃俊中再介紹蔡政宜給曹錦輝認識,蔡政宜98年與莊侑霖合力運作兄弟象隊打假球,然其等手中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欠缺先發投手(原有96 年配合之廖于誠自97年起即不願再配合、97年配合之買嘉瑞98 年變成中繼投手),故蔡政宜即積極拉攏曹錦輝,並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團,曹錦輝一開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為說服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錦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一次約3、4 萬元),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年8月22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蔡政宜立即用莊侑霖的專線電話打給王勁力,要王勁力把電話拿給身旁的曹錦輝聽,向曹錦輝說「明天可以不可以幫個忙」,然曹錦輝仍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所以就沒有答應隔天要放水等情,業經證人蔡政宜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莊侑霖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王勁力於偵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足認曹錦輝確實曾答應蔡政宜要打放水球,本來是說好有兩場要打放水球,1 場是因為颱風天取消,另1 場是以配合的球員不足為由而臨時拒絕配合。
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1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吃完飯就離開了。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性招待費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所需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的,曹錦輝沒有付過。」等語,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惟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vincentcheng77 wrote:
奇怪喔...那我就來...(恕刪)

本來我不看"不起訴書"的
既然有人一引再引,那就只好來個"斷章取義"吧!

莊某人既然具結作證說:每次都花了10幾萬性招待......
如果本案是有起訴,然後被告律師只要質問一下,到底是多少錢?10幾萬太籠統了?具體一點,現金交付還是甚麼方式?
因為不起訴,莊某人連翻共的機會都沒有......也沒法說清楚講明白

我說過,因為不起訴,根本沒有判決,更不要說有罪

無罪者自始無罪......
不起訴書雖然是公文書,其內容也不能當"證據"

道德大旗不能當飯吃啦
職業運動是靠實力,不是靠"放水"


fubilipaul wrote:
莊某人既然具結作證說:每次都花了10幾萬性招待......
如果本案是有起訴,然後被告律師只要質問一下,到底是多少錢?10幾萬太籠統了?具體一點,現金交付還是甚麼方式?
因為不起訴,莊某人連翻共的機會都沒有......也沒法說清楚講明白

我不太明白,或許只能說:你在意的點真的很……「獨特」!

性招待花多少錢?用什麼方式結帳?這……在假球案中是關鍵問題嗎?
我真的有點搞不清楚,這個問題說得清不清楚、講得明不明白很重要嗎?


fubilipaul wrote:
我說過,因為不起訴,根本沒有判決,更不要說有罪

在法律上本來就無罪啦!這不用你來說吧?你說也沒什麼用吧?
有人說他在法律上有罪了嗎?我有看漏嗎?


fubilipaul wrote:
不起訴書雖然是公文書,其內容也不能當"證據"

不是很明白你所謂的「當證據」是什麼意思,
但是不起訴書(或起訴書)記載的,絕對是「有證據」的東西!

而「打假球」查無積極事證,所以不起訴書中就直接說明「無法證明」!
其他如:答應打假球、主動談價碼、接受性招待、要求先收錢……
這些都是有明確證據的,才會被寫入不起訴書中的!
Ψ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Ψ

fubilipaul wrote:
不起訴書雖然是公文書,其內容也不能當"證據"...(恕刪)


當然可以,因為還有民事問題
而且控方可以照不起訴書裡提出雖無刑事責任卻有民事問題,那就可以求賞之類或其它的要求。
pk-king- wrote:
原本我以為挺黑曹的只...(恕刪)

""想不到連識文能力幾乎更糟 教育失敗喔""

如果 PK-King可以的話
可以pk下:識文能力

我承認"說文解字"我是看不下去的.壯年時從圖書館借出此書,獨到"文者,纹也"這句便讀不下去了!寫實派的跟纹飾派是不並存的

挺老曹,不等於挺黑曹
挺老曹打棒球,因為那是他的專長
CPBL所謂終身禁賽,不再多說其適當性.活在這個世界,工作是美德.發揮人的潛力做能做的事,也是美德.
老曹有意再投球,無論五年多前做了甚麼事,一定不是現在做的,相信未來也不會做跟五年多前同樣的事!
總要相信教育會成功的!

有人要給機會,總宜樂觀其成
去了澳洲,等於離鄉背井打拼,還有千里追殺!來自故鄉的追殺!台灣的冬天還真冷!更冷的是人的心!
老曹此行澳洲如果失敗,還不是要回來台灣!
即使能展現,也是一二年,至多三數年.年輕的歲月不會回頭!

心很冷,切勿做到"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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