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法規及立法精神,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就是公司對員工的勤前安全教育……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事業單位辦理一般安全衛生教育(截錄摘要引述條文)
第 17 條
第一項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20 條
第一項 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第八款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辦訓請準備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師資及課程內容、訓練教材,課程紀錄保存三年。
勞動部也有說明公司自己對所屬勞工及承攬商所屬勞工實施教育就符合規定啦……

但明著說可以,透過一些國營事業、公共工程說不行,一定要台灣職安卡,一定要再花錢到哪些指定單位上課,明著說是要避免勞工重覆上課,實則要勞工花錢再上一次課,真是矛盾又荒謬的政策啊,一些民間機構不懂法規也有樣學樣,不接受事業單位的教育,要勞工花錢再去上一次課,問政府這樣要求合法嗎?政府卻回答他們堅持也沒辦法,所以勞動法規僅供參考?事業經營已經很辛苦了,還要忍氣吞聲的配合,政府也默許這樣的霸凌行為?以目前勞工約一千萬人都需要到特定機構上課計算,這讓人民每年需要多花數十億的金錢支出,數百億的社會成本,剝削勞工職安教育產業鏈?是不是有圖利的問題?霸凌風氣,由上而下正充斥整個勞動界……
什麼?職安署於「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建置多門及多國語言之營造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訓練數位課程?那就更是鬼扯,花了大筆納稅人的錢,建置一個華而不實的平台,依照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 第四項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不足的時數呢?有哪個單位有補充時數的課程?沒有!就是沒有!不用再洽詢訓練機構了!就是沒有!到頭來即便事業單位已依法完成訓練,還是要再掏錢花時間重新再上6小時的訓練,花時間上的數位學習,就只是上了個寂寞!
別說些五四三的,什麼營造業很危險…安全很重要…那就修法啊,明著讓人民掏出這幾十億的錢來,要圖利誰也於法有據,不要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說一套、做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