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之前遇到的狀況是公司大量裁員,他也在名單內,但是公司不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而是以優於勞基法的條件要求你離職。包含資遣費,二個月產假薪資...雜七雜八加一加,我看到後就跟他說:趕快簽,因為太誘人。而且公司擺明講:你不簽,到時候公司還是會要你走,而且不會有這樣的條件。
牛奶迷你兔 wrote:一個月24000包含全勤,病假,颱風假都必須扣自己的假,前2個月出勤都正常...(恕刪) 可以告吧!只是....安咧的條件?值得嗎?...~~~工作的真諦~~~工作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工作是不嫉妒、工作是不自誇、不休息、不作放假的事不求自己的例假、不輕易特休不計算人的休假、不喜歡休息、只喜歡工作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工作是永不休息~~~~過勞前書不知老君如果看了您的遭遇...作何感想???
cricketpage wrote:整串看到第8頁才有...(恕刪) 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喔試用期是雇主跟勞工之間的約定,勞基法不管但勞雇之間的約定,以不違背母法(勞基法)為準所以並不存在什麼試用期資遣不用給資遣費這種事 (雖然資遣費超少就是了)也不存在試用期可以任意資遣這回事,只要資遣,就是要照勞基法的規定
cricketpage wrote:整串看到第8頁才有...(恕刪) 雖然行政院有說過「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但勞基法規定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所以就算是試用期,資遣還是必須要給資遣費!但重要的事!這三各月不僅只是老闆試用員工,也是員工試用公司阿!像這種黑心公司,早早走也好!
建議你收集完資料 上勞動部檢舉 並且在這公佈這間公司 來跟大家提醒無良請迴避對於台灣公司工廠的黑暗做法 我都清楚明瞭....有台灣人應徵了 他們高興得不得了 趕緊收集資料上勞動部申請外勞因為有規定一個台灣人 你可以申請多少外勞 這個比例是不會變的...但是 很慘的是... 台灣人進去之後 都不會用超過試用期..然後財團裝的很委屈 人走了 我有什麼辦法...所以你必須公佈 以免又有人進去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