錶人 wrote:
我本來跟我老婆說不...(恕刪)


那你的小孩可能會比較辛苦
老實講法律上資遣是極重的處分,若無重大事由就資遣,

真的上法院於法可能會被認為過重,尤其又懷孕,呵呵

好多人真的很替老闆想呢


回樓上喔

法律上沒有試用期這回事,別積非成是了.....

沒要的人是懶得跟老闆要了
離職不見是壞事,趁可以領失業補助這段時間想一想以後可以做什麼,甚至自己找一些進修的管道或者自學也行,總之已經被遣散了,
爭取應該得到的權益,其它自己就要努力了,加油!
我以前的老闆,女外科醫生,在住院總醫師期間懷孕,照樣天天值班on call.還生了兩個男生。只能說每個人的情況不同。
我老婆之前遇到的狀況是公司大量裁員,他也在名單內,但是公司不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而是以優於勞基法的條件要求你離職。包含資遣費,二個月產假薪資...雜七雜八加一加,我看到後就跟他說:趕快簽,因為太誘人。
而且公司擺明講:你不簽,到時候公司還是會要你走,而且不會有這樣的條件。

cricketpage wrote:
整串看到第8頁才有...(恕刪)

亂七八糟
勞基法再去看清楚
哪有什麼試用期的????

牛奶迷你兔 wrote:
一個月24000包含全勤,病假,颱風假都必須扣自己的假,前2個月出勤都正常...(恕刪)


可以告吧!

只是....安咧的條件?值得嗎?...

~~~工作的真諦~~~

工作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

工作是不嫉妒、工作是不自誇、不休息、不作放假的事

不求自己的例假、不輕易特休

不計算人的休假、不喜歡休息、只喜歡工作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工作是永不休息
~~~~過勞前書






不知老君如果看了您的遭遇...作何感想???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cricketpage wrote:
整串看到第8頁才有...(恕刪)


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喔

試用期是雇主跟勞工之間的約定,勞基法不管

但勞雇之間的約定,以不違背母法(勞基法)為準

所以並不存在什麼試用期資遣不用給資遣費這種事 (雖然資遣費超少就是了)

也不存在試用期可以任意資遣這回事,只要資遣,就是要照勞基法的規定

cricketpage wrote:
整串看到第8頁才有...(恕刪)



雖然行政院有說過
「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但勞基法規定
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否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並無規定;
至於是否發給資遣費,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

所以就算是試用期,資遣還是必須要給資遣費!

但重要的事!
這三各月不僅只是老闆試用員工,也是員工試用公司阿!
像這種黑心公司,早早走也好!
建議你收集完資料 上勞動部檢舉 並且在這公佈這間公司 來跟大家提醒無良請迴避

對於台灣公司工廠的黑暗做法 我都清楚明瞭....

有台灣人應徵了 他們高興得不得了 趕緊收集資料上勞動部申請外勞

因為有規定一個台灣人 你可以申請多少外勞 這個比例是不會變的...

但是 很慘的是... 台灣人進去之後 都不會用超過試用期..

然後財團裝的很委屈 人走了 我有什麼辦法...

所以你必須公佈 以免又有人進去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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