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爬爬爬爬 wrote:1.自願:想走就走,...(恕刪) 叫你快點走,多給你一個月薪資,然後要你自願離職...這樣就已經是違反勞基法了喔,首先,通知要你離職時,原本就要給預告期,預告期內,你可以每週有2天求職假,如果要你馬上離開公司,那本來就要補給預告期的薪資,所以並不是"多給你一個月",而是本來就要給,另外要你自願離職,這樣就拿不到資遣費,也無法申請失業補助,這分明就是違法阿...
有更好的工作,何必跟目前的公司扯這些呢? 真的在浪費時間。不缺錢,何必跟目前的公司扯這些呢? 有損身價。誰對你好,對你不好,記在心裡... 未來是否會再碰面,不知?說不定你未來待的公司,是目前此公司的客戶?
樓上一些人你有弄顛倒嗎?我面試時看到非自願離職書都會先懷疑、多注意因為怕撿到槍,別人公司都不要了,我還撿起來?傻嗎?如果,你覺得領失業救濟比下一份工作更重要,那去拿「非自願離職」如果,想儘速找到下一份工作,拿「自願離職」,面試時你還可以稍微說一下前公司的問題,說啥公司內部惡鬥啊~沒有前景啊,基本上不要太誇張都還可以說有次,我已經請人資先通報勞工局(10天前),然後fire,但員工拜託可否開自願離職,且簽自願放棄資遣費我都已經完成通報手續了,當然是不願意,直接請人資開非自願離職書,一個月後他又來拜託,說拿非自願離職很難找工作,我才請人資勉強開給他我跟勞工局請教過,只要不是大量、集體資遣、且沒有常常資遣員工,偶爾資遣幾位對公司而言不會有任何影響沒有啥扣點數這種事我公司固定淘汰跟不上的員工,每年5~10%
lailuande wrote:另外說實在話,這年頭打到前公司 reference check 的越來越多了。我如果年輕,還想在同一個業界(假設圈子很小),我很有可能會選擇自願離職。 你為啥覺得選擇自願離職前公司就會幫你講好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