薰醬 wrote:
所以不用偷偷錄?是站(恕刪)

偷偷錄,錄音非法取得,法官可以不採信。
就等於撕破臉,不會再任職了。

勞基法第十二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洩密?可以直接資遣了(不應該用資遣這個詞,正式名稱是終止勞動契約),還不用付資遣費。還要談甚麼!
勞動事件法有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例外可以竊錄、免責的情況
「無故」竊錄,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反過來說,只要你是「有故」,那就可以偷錄音了。
另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
只要:
1你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這是粗體字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如果真的錄音就違法了,每天法院那麼多案件為什麼會一直有眾多案件是錄音當證據呢?
飼料貴松松 wrote: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恕刪)

謝謝。那我如果遇到,會選擇直接告知要錄音。感謝你們
假設現在有一位夠強的律師協助你跟公司爭取權益,你爭取到了,你會留在這家公司嗎?
薰醬 wrote:
我覺得沒那麼複雜⋯主(恕刪)

既然是這樣有啥好怕的
你就說要投訴勞工局...包你公司馬上給你遣散費

公司就是欺善怕惡
我們公司就常發生
惡意資遣人(驗貨慢一點,生產慢一點)
找些理由要你自己簽離職(反正就不想給錢)
上次有個小女生被逼退但態度很強硬,硬不簽
老闆娘還說他自己去談(簡單)
結果那個小女生更強硬(說要投訴勞工局)...
後來不但資遣費付了...
連之前都沒付的加班費1塊不差的吐出來
老闆娘都沒屁用(放心吧...)

真的有疑惑打給勞工局匿名詢問就好
他們給你的答案100%比網路上問網友準確
公司只是找個律師來嚇人,藉此省下資遣費,
泄密是商業競爭機密內容,或是技術專利故意賣給同行之類的才能溝成要件,
故意泄密的行為是否涉及不當得利,事實上多數公司從來沒什麼鳥毛機密,又不是tsmc,
甚至也沒什麼行業機密,市場價格,成本,都很透明,律師跟公司當共犯,一樣可以告律師,
不是公司講什麼內容叫機密就是了,政府的文件也有區分時效機密等級,很多是可以公示的,
嚇一些不懂法律的人,要嚇人,請拿出證據,不是所有證據都是有效的,不然就勞動仲裁.
薰醬 wrote:
想請問一下,如果公司(恕刪)


都是你一面之詞
有何證據
不需要在意公司找律師來, 那個是嚇您用的, 律師又不是檢察官, 公司要告您只能透過司法程序, 真的跑法院也未必是找這位在場只是見證這個事情的律師, 您的態度可以強硬一點, 我會建議就直接拿手機出來, 說要徵求在座的同意進行錄音以保證彼此權益, 不必在這階段跟公司翻臉, 只是說留下紀錄免得將來各說各話, 通常公司會縮回去, 除非他們手上真的有甚麼讓您一槍斃命的證據.

其實17樓已經說了我想說的話, 不過他對公司機密的部分講個更清楚, 請多多參考
big619 wrote:

勞基法第十二條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那是資方開除員工,既不是員工自行離職也不是資方資遣,如果真的是員工洩漏公司機密造成公司損害直接開除就好,也不用付資遣費,犯不得勞師動眾逼員工簽自願離職書,所以這種情況有兩種,一是公司根本沒有員工故意洩漏機密的證據,開除員工於法無據,另一種可能就是資方手上已經握有證據,但是又不想讓勞資關係變得太難看,所以沒有走開除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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