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4931 wrote: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恕刪)
感謝Kevin4931大回覆,新手媽媽真的會有擠乳不順的問題,現在回想太太剛生產完時,也是擠乳不順,擠到生氣大哭,怕小孩沒奶喝,後來慢慢調適心情及吃補品,量就出來了,現在兒子5多個月大,依然足夠他喝。大大的意見不錯,超過法規時間就用加班或扣假來彌補,只是該怎麼執行就要看公司怎麼思考了。
alvinwu1 wrote:
法律是死的.. 執法...(恕刪)
感謝alvinwu1大的回覆,小弟認同這句話:「嚴格執法並沒有錯 但沒有同理心的執法 贏了理由卻失了人心
也算得不償失吧」
小弟下班每天看著太太拿著擠乳器坐在沙發上,外表看似輕鬆,但我個人認為擠乳這件事是在跟自己生理及心理的長途馬拉松,就看願意為孩子堅持多久。
何況是職場的新手媽媽,小弟的想法是認為真的該帶點同理心看待新手媽媽擠乳這件事,也許摸魚的大有人在,但也僅是一部份,不大該如此超過一次法規時間就約談又扣薪的,有點太過苛刻。
雙子 wrote:
今天午休時間,跟一位...(恕刪)
難怪, 公部門要調漲基本工資, 勞工休假(如颱風假), 資方老闆會有很多意見.
老闆開公司工廠, 是要以賺錢為第一目的. 沒賺錢就不用搞下去.
一切費用是算好好的.
勞基法, 性平等工作法, 保障愈多, 也會更不利於.
勞工很會打混摸魚, 但仍替公司老闆賺很多錢, 老闆主管會叫什麼很大嗎?
高興都來不及, 賺錢才是真. 保證是"比既定福利給更多, 年終獎金一大大包".
如果, 孕婦的工作是政府負擔, 老闆及主管是不會叫很大.
那麼這些福利是誰買單, 不就是納稅人要付出多一些.
來上班工作是什麼? 養自己的小孩嗎?
主管也是來工作領薪水, 績效不好, 能混的下去嗎?
天平兩端, 要如何平衡?
雙子 wrote:
今天午休時間,跟一位請完產假重返職位的新手媽媽聊天,我聽了內容直覺不可思議。
新手媽媽:我才回公司第三天就被直屬主管投訴了。
我:為什麼?
新手媽媽:投訴我擠奶時間過長,搬出勞基法:一次擠奶時間限30分鐘,一天限二次。我擠奶含清洗用具是用了50分鐘,但直屬主管向人資部說我花了1小時,而且請人資面報總經理,好在人資部主管深知餵母乳的難處,認為沒有必要,事情就此止住,但直屬主管卻認為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時間要扣薪,我二話不說要扣就扣吧。
或許不是只有發生一次,有沒有可能把方便當隨便??
是親眼所見嗎??還是只是片面之辭??或許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1.她和主管之間曾有嫌隙。
2.其他同事投訴她,要主管好好處理。
3.公司其他高層有注意到這現象,要主管好好管一下。
4.很多公司還是很講人情,除非她人緣不夠好,造成主管非管不可的壓力。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其立法意旨...並不是指每次30分鐘,而是指每日1個小時,
有注意到度嗎?
度是一個測量單位,也就是說...每日應有2個單位的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50分鐘並沒有超過法律所規定的時間。
但不能夠2次各50分鐘喔!
此外,同法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超過哺乳的時間可以用請假不支薪的方式處理,
或者...也可以協調往後延長工作時間的方式來處理。
題外話,違反性平法解僱會罰很重喔!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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