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小戰士 wrote:
這就是我很不解的地...(恕刪)


它們官威大就是要給你難看 出來賺錢不就是為了錢 還可以違反法律的扣好幾個月薪水

早就吃定你違法給你看了 還要跟他們談談看?

公司與科技廠怎樣那是他們的事情

該拿的薪水就是要拿 就算沒有離職預告

一天就走人該給的還是要全給 那只是尊重對方的預告而已 沒有法律效益

任何牴觸法律的簽名文件 都是無效 上班不到一年 被扣押了4個月的薪資 太瞎了
建議以書面文書方式宣告離職,或以E-mail方式寄給車行老闆或負責窗口,這叫保留證據,通常依規定離職須於離職日前至少一個月前提出,所以你宣告要離職必須在這之前,用E-mail的方式電腦上自動會壓日子,如果用書面方式是比較正式,但記得要在上面壓日期,日期有兩個,一個是申請日期另一個是離職日期。

盡量好好跟老闆談後續薪水補發問題,真到最後還是不給你,就只好請勞工局出面協調看看,再不給只好上法院請求法官強制要求雇主應立即支付。
Smart
tttjjj888 wrote:
它們官威大就是要給你...(恕刪)

當初也覺得很不合理 但是當下為了家裡的開支再加上對工作上的瞭解模糊 所以還是頭洗下去了⋯


也是無奈啊 但是我自認安分守己 卻一再被刁難⋯
yaucheng11 wrote:
建議以書面文書方式宣...(恕刪)



小弟有用LINE傳請辭的訊息 也有錄音內容。


所以是建議先勞工局 再上法院嗎?
千杯不醉0706 wrote:
擺明就是坑那些不懂的...(恕刪)



對方聽說也是老車行了 我朋友也是說不然用他們商譽作脅 直接跟科技廠要薪資⋯


這好像搞太大了⋯
s97227 wrote:
憑什麼押薪水?光看這...(恕刪)

名字不能說啦


我目前已告知做到六月底 當天也會告知7/1會去領薪 後續我會再PO上來回報。


謝謝~





01小戰士 wrote:
小弟有用LINE傳請辭的訊息 也有錄音內容。

所以是建議先勞工局 再上法院嗎?
(恕刪)


同意那位網友的"辭職書"或EMAIL 白紙黑字的文書是會比較正在.
LINE或簡訊雖有文字, 基於"人事時地物"要載明清楚, 才不會衍生爭議.
錄音就不用了, 沒有雙方同意的錄音, 證據力是被質疑,

勞工局是行政管理機關, 只有行政裁量權, 罰單若不服是可以提行政訴訟來自保權益.

法院是裁判機關,

爭議是您和老闆之間的問題, 您要求的條件和老闆願意付出的承諾, 沒有交集.
薪水是依契約來支付, 老闆若因故無法履約而延誤, 事後再補是要加計利息. 同債務概念.

怎麼和老闆談判, 是好聚好散.

若您要提訴訟, 也要知道怎麼去寫訴狀及訴訟標的 (當然可找代理人, $$$的代價)
法院承接您的訴狀, 法官也只能依規定來裁判, 這類都是民事訴訟, 最好的結果是"和解"

老闆都已經承諾, 您無法在6月底再此工作, 薪水若無法即時結清,
可以要求老闆開立本票(玩具本票), 或立書狀來表示負責在期限內支付.

何必搞那麼複雜, 什麼都不能討論及好好談來溝通.

供參.
01小戰士 wrote:
剛剛仔細找了一下準確的上班日
似乎在六月中⋯這樣應該是有滿一年 所以我要繼續待到7/10嗎⋯

01小戰士 wrote:
我目前已告知做到六月底 當天也會告知7/1會去領薪 後續我會再PO上來回報。

如果你是去年六月中開始上班的話
你最好還是做到7/10(=提前20天預告),7/11到公司辦離職
並跟雇主更正說你查過勞基法了,所以修正成做到7/10
(這樣也可以讓雇主知道你已經有瞭解過相關法律)
不然雇主把7/1~7/10發生的損失算在你頭上,你就虧大了
(你怎知雇主會不會誇大的計算實際損失?)

又7/9(六)、7/10(日)是放假日
如果雇主精打細算的話,應該會主動跟你說改成做到7/8(五)
不然雇主就得多發你2天的薪水
但改成7/8(五)要由雇主開口,你不要自己開口
因為你自己開口等於只提前18天預告,不符勞基法

以下文章請參考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4人力銀行/104職場360漂亮離職安全上任-談勞工自請離職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上-201602更新版/10151324809867276/
二、勞工若未遵守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即逕行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會發生何種法律風險?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簡字第38號民事判決:「勞工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15條第2 項、第18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為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另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89 條第2項參照),則屬另一問題。」

另參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既未依規定於三十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行離職,已生違約之事實,自不能因被上訴人招募新員予以因應補救,認被上訴人已默示承諾其離職要約,已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而免除免除上訴人之違約責任,始符誠實信用原則。」

「一、查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是故,勞資雙方依誠信原則於契約書中約定預告義務及違約賠償,尚無不可。二、勞動基準法第15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01小戰士 wrote:
目前在一間科技廠當...(恕刪)
也體諒公司一下

事出突然,公司找不到司機,不就開天窗?

互相一下,不要交惡,未來也許還能合作

01小戰士 wrote:
我於6/20告知車行老闆 我要離職 然對方要求我 等公司找到替補司機才能離開 最晚7月底⋯我說最晚可以配合到六月底


要看你跟對方公司當初怎樣協議

因為你提出到離職只有10天

對資方來說也是挺緊繃的~

看當初協議多久前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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