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ren714 wrote:
大家好,我想請教大家...(恕刪)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86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資料來源: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權力是自己爭取的, 至於其他樓的回覆
我只能說 [難怪慣老闆能有恃無恐的壓榨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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