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參考一下~
張忠謀:一週應只工作50小時!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6164
剛剛在想一週50小時等於每天工作10小時阿!!
好奇去查一下基本工時發現~~原來50小時已經超時很多了~~還要工會同意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6&cs_id=36&cd_id=86
基本工時每日為八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30條),但如經工會同意,得將時數做合理分配,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內容如下:
勞基法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延長工時
勞基法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