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公司跟客戶交易的尾款可以在另外簽一份合約將尾款拿給員工當作薪資嗎?

請問一下
因為小弟前公司目前積欠小弟還有另外三個人薪資與獎金
(現階段四個人都已經離開公司了)

因為我在離開公司前還是有賣公司的產品
在二月底我之前的客戶會完成裝機並交付尾款(大約80萬左右)

我可以直接另外打一份合約書或是契約書之類的文件拿去給老闆簽名並用印大小章
然後去找客戶將尾款分為"完工的尾款"與"離職員工的薪資獎金的部分"(總共還是一樣是80萬)
並將此契約書分為三份(我一份 客戶一份 公司一份)

請問這樣做我有違法嗎??
會與原本簽約的合約書(客戶與公司的合約書)有相衝的問題嗎??

會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公司去年11月就在積欠薪資了
在過年前說會把薪資匯還給大家
結果才匯幾千塊.....

之前電話連絡老闆 是有口頭答應說可以把這尾款拿來當作大家的薪資
(可是我覺得這樣沒有保障 因為之前老闆娘答應的部分也都沒有做到 所以才想出這樣的做法)


另外去年12月已經去過勞工局協商
結果協商失敗後勞工局就不再出面了說....
(資方根本沒有出現)
就請我們直接走法院

看合約

912049 wrote:
請問一下因為小弟前...(恕刪)

gpoapkw wrote:
看合約...(恕刪)

感謝大大~
不過想請問看合約的部分是什麼意思@@?
是指說合約內有寫到這合約無法讓渡之類的字眼嗎@@?

912049 wrote:
請問一下因為小弟前...(恕刪)

客戶應該沒必要介入你們糾紛
所以你另打合約,客戶不一定會簽約

你跟前公司雙方打合約就行
客戶錢給前公司,履行原本合約
前公司再給你們錢,履行新合約
a0215b0726 wrote:
客戶應該沒必要介入...(恕刪)

我打的是我前公司跟我所簽訂的切結書
客戶並沒有簽名
(給客戶一份是因為怕到時候公司拿買賣合約去亂我客戶)
會這樣做主要是因為老闆娘錢拿了就會馬上轉移到其他地方(可能要烙跑大陸)
我也問過這客戶了他算是挺我的(這客戶是我之前做業務的拉來的客戶)
現在還有機會找到老闆我就直接叫老闆蓋章馬上薪資拿一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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