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因為小弟前公司目前積欠小弟還有另外三個人薪資與獎金
(現階段四個人都已經離開公司了)
因為我在離開公司前還是有賣公司的產品
在二月底我之前的客戶會完成裝機並交付尾款(大約80萬左右)
我可以直接另外打一份合約書或是契約書之類的文件拿去給老闆簽名並用印大小章
然後去找客戶將尾款分為"完工的尾款"與"離職員工的薪資獎金的部分"(總共還是一樣是80萬)
並將此契約書分為三份(我一份 客戶一份 公司一份)
請問這樣做我有違法嗎??
會與原本簽約的合約書(客戶與公司的合約書)有相衝的問題嗎??
會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公司去年11月就在積欠薪資了
在過年前說會把薪資匯還給大家
結果才匯幾千塊.....
之前電話連絡老闆 是有口頭答應說可以把這尾款拿來當作大家的薪資
(可是我覺得這樣沒有保障 因為之前老闆娘答應的部分也都沒有做到 所以才想出這樣的做法)
另外去年12月已經去過勞工局協商
結果協商失敗後勞工局就不再出面了說....
(資方根本沒有出現)
就請我們直接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