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想請問一下...
我這陣子要離職
但我已經滿一年了
照理來說我應該要有七天特休
結果某天我要請特休時(這時已經提離職)
老闆不讓請特休 說因為我要離職了
照比例算我只有一天特休
想請問...
這樣是違反勞基法的吧?
事後也有上網查條文與打去勞動局詢問
兩者都說不應該照比例算特休!!
我離職沒有休完的特休應該轉為代金給我
已經有轉告公司
但是卻沒有任何回復
想請問如果這樣 我去檢舉公司的話
我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
個人積分:7分
文章編號:68762042
文章段落
個人積分:7分
文章編號:68762357
建議可以跟老闆先談清楚(老闆可能不懂),如果還有爭議,那就去各縣市勞工局申訴,
依法出勤紀錄要保留五年,這是老闆該提出的證明~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頭上長角的馬鈴薯?
不明生物江豆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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