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為提前告知老闆想帶員工出去創業而當天被開除.......

感謝各位的指教~今天去請教過勞工局了~情形說給他們聽之後確認可以要求遣散費~現在就看雇主願不願意給,不願意的話就是從相關單位走程序了!
創業的店面部分簽約了目前都還是照著計畫走,助理也跟我出來了~就等裝潢過後就能營業,經過勞工局的解說分析確認有達到要求遣散費的條件之後目前就等著明天走程序!各位的意見我都有一個一個看過,給我很多幫助,美髮業界這種事情是常態,我承認站在老闆的觀點聽了很不舒服,但是處理方式百百種,當場叫我們走人我的話我只好要求我應該有的權利!確認後續再跟各位報告!畢竟觀點和法令是兩回事!剛好也給其他員工看看經營者的處理方式!
若依法令該討的就拿一拿

但依我看
下一個跟你鬥的就是
你的員工、承租的房東或顧客

處事邏輯真的非常有問題
目前損失的絕對是小CASE之一

目前年輕設計師出來開業也很敢訂價
但競爭激烈,我附近不知收幾家了...多是小妹妹

風疾后九凌 wrote:
這位先生..請看完整...(恕刪)

你自己在自己的上一篇留言中都說了,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喔!沒有資遣費的~
那你還轉貼一大篇資遣的,是在自打嘴巴嗎?


我看你不只是在誤導別人,你還誤導你自己

既然你已經說了,這個案例是自願離職
而自願離職,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整句話還給你
這位先生..請看完整個勞基法在發言!不要誤導別人
brock7410 wrote:
...情形說給他們聽之後確認可以要求遣散費...(恕刪)

1,你有說清楚你是自己向老闆提出要離職的嗎?還是你說你被開除?
從你的第一篇發文中,你根本就是自願離職,但老闆沒照預告期讓你續留
但你的認知中,你直接在文中寫,老闆開除你...
這兩者的差別可是很大的,呵呵~

2,勞工局會說可以要求遣散費而不是要求資遣費?

3,勞工局只聽你片面的說法就認為可以?不需要向你原老闆求證?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brock7410 wrote:
小弟是從事美髮業,...(恕刪)


奇摩給你的回應:
https://tw.news.yahoo.com/blogs/for-young/%E4%B8%9F%E8%BE%AD%E5%91%88-%E7%BF%81%E5%95%9F%E6%83%A0%E7%B5%A6%E4%B8%8A%E7%8F%AD%E6%97%8F%E7%9A%84%E4%B8%80%E5%A0%82%E8%AA%B2-090621084.html

shadowjon wrote:
1,你有說清楚你是...(恕刪)

從第一篇看,樓主的自願離職生效日在兩個月後
老闆資遣則在當日立即生效
遣散費與資遣費不是同義詞嗎?
所以樓主應該可以拿到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吧
就看勞工局怎麼處裡了
1,你有說清楚你是自己向老闆提出要離職的嗎?還是你說你被開除?
從你的第一篇發文中,你根本就是自願離職,但老闆沒照預告期讓你續留
但你的認知中,你直接在文中寫,老闆開除你...
這兩者的差別可是很大的,呵呵~


--> 自願提出離職, 但老闆沒照預告期讓他續留, 就是老闆不想照預告期去走, 就構成立刻資遣, 就是立刻開除。有什麼不一樣呢?
反過來, 如果老闆讓他走完預告期 ( 10天,20天, 30天看他的服務時間長短而定), 那就沒什麼資遣費可談。





shadowjon wrote:
你自己在自己的上一...(恕刪)

我覺得你還是不要說話好了!
原以為鄉民鍵盤手只是傳說
沒想到是真的!


啊!對了~忘了跟你說我是勞工保險局員工^^
歡迎來指教
至於條文~高普考已經背到不想背申論題寫幾百遍了
這應該還不用跟你說吧~
有空上網打嘴砲不如多讀點書吧!
請叫我打臉王
啊~!對了補充一下
避免有人跟shadowjon一樣搞不清楚狀況~我再列一下第十二條法規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根據樓主情況
已經涉及第四個情況
所謂情節重大者~恩 想一下瞜!
不多論述
請叫我打臉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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