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別人的元首這麼難嗎?
尊重別人的國家有這麼難嗎?
如果無法接受或真的辦不到
那就以後不要再來

中國交換生不懂互相尊重
反正五年內不可能讓他再來
五年後如果再申請視情況處理
不知悔改一樣拒絕入境

中國交換生不懂尊重他國
台灣政府來幫他導上正軌
免得到其他國家又犯同樣的錯誤
再度被驅逐出境,甚至判刑入獄
台灣政府是在救他!
台灣算是人道處理了
老共會這麼輕易就放人走嗎?
拒絕“不受歡迎之人”正常又合理
不能接受ROC、不認同台灣、那就不要來

民主制度根本不適用中國人
必須用極權、鐵拳方式對付中國人
這才是中國人長久習慣的生活方式
中國人被壓抑太久,自由自在的生活反而感到無所適從


現在台灣社會漸漸發現,不需要跟中國人講道理
因為中國人根本蠻橫不講理,只要有問題之人就驅逐出境
有犯罪情事之中國人就依“反滲透法”嚴辦!
敬人者,人恆敬之

馬英九總統時台灣的學生丟鞋
蔣介石總統死後靈柩被潑漆
我看我們學生也沒多尊重元首啊!
順便告知大眾:
台灣陸委會抓“不尊重者”的方式
現在抓人的理由一律都是~“民眾舉報”

網路資料 或者 現實生活表現
民眾會直接截圖、錄音向陸委會舉報
陸委會據報後迅速通知情治單位抓人

除非不在台灣境內,但列為黑名單管制!
trooper62 wrote:
順便告知大眾:台灣陸...(恕刪)

你乾脆說用(反滲透法)辦理!
嗯啊...反滲透真好用啊!先抓在看著辦!
跟警總年代87像!
第 12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二、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三、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四、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五、曾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申請人、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現(曾)於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提供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相片、文書資料。
七、有事實足認其現(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八、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達二個月以上。
九、有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
十一、原申請事由或目的消失,且無其他合法事由。
十二、未通過面談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面談或不按捺指紋。
十三、同行人員未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或隨行人員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或於申請人出境後始出境。但同行人員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或隨行人員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須延後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臺灣地區政治、社會、經濟有不利影響。
十五、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十六、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七條第二項變更保證人順序或更換保證人、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事先報請備查或第三十七條轉任、兼任職務之規定。
十七、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現(曾)未與臺灣地區配偶共同居住。
十八、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未配合遵守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要求之行為,或拒絕、規避、妨礙各該機關依規定進行訪視、隨團或查核。
十九、有事實足認進入臺灣地區有逾期停留之虞。
二十、分別以不同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十一、已領有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十二、曾於入境時,拒不繳驗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所定之有效證照文件。
二十三、曾於入境時,被查獲攜帶違禁物。
二十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有前項第十款情形者,再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時,應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有第一項第二十款或第二十一款情形者,移民署得定期命申請人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得一部或全部不予許可。但第一項第二十一款情形,將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繳回移民署者,不在此限。
其實並不對等

同樣不符當地政府的言行

中國可以抓台灣人去關

台灣卻只是把中國人趕走
airbus330 wrote:
第 12 條大陸地區...(恕刪)


這叫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嗎
超級不行者
舉白色A4紙的連言論都沒有,你要不要幫他/她們在中國牆內說幾句話
airbus330 wrote:
第 12 條大陸地區...(恕刪)


拿法條呀!
以上有那一條不尊重罪?
badherod wrote:
拿法條呀!
以上有那一條不尊重罪?

這支那國最擅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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