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這是血與淚所換來的)

不是很好的案例

台北市中山分局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一段攝影)



陳鴻琪與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對話譯文(第二段攝影)



他馬的變 X 你娘!中山分局惡警栽贓執業律師



曾文杞律師案(爭執點從19分25秒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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