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爆發一波確診,小孩班上有一名同學確診後,隔天收到衛生局電話小孩需要隔離,家長要一位一起隔離,開始請太太跟小孩一同居家隔離,期間收到衛生局送來兩人的隔離通知書,結束隔離後送件到台產申請隔離理賠,今天台產理賠來電聯繫說,小朋友部分理賠沒有問題,但是大人部分需要去函衛福部來回時間大約2.3個月要確認是否為照顧陪同隔離,若是因為照顧陪同隔離的話他們就不予理賠,接到電話後就上去看商品條款查詢承保範圍及除外條款裡面並無照顧隔離不予理賠,申請理賠重點是提供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開立之「隔離通知書」、「隔離治療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內人及小孩收到的是「隔離通知書」內容除個人資料外都是一樣的,而且我們也投保了國泰隔離險在申請後的兩天也理賠下來並無問題,所以不清楚台產為何有這樣理賠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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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4146237
『請問您不賠的理由是寫在條款的哪一條?』
如果沒有,但卻增加理賠時需要的條件。
這是違反保險法54-1條的規定: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不在除外也不在不保事項中
卻要讓同樣有收到隔離通知書的被保險人出示或符合
『不在契約條款中規定的條件』
這明顯是加重被保險人之義務,用以減輕保險人(保險公司)的依約理賠之義務
使被保險人限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請他好好跟主管溝通,請依約進行理賠
溫和地跟他說明,我想這件順利理賠下來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國泰產不爭執,那我也就當作不知道。
首先,各家保險公司的契約條款內容本就略有不同,
所以就算是相同的情況也有可能A保險公司賠,B保險公司不理賠。
而爭執點在於"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是如何解釋。
讓我來們看"臺灣產物法定傳染病防疫費用保險契約條款"如下
第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依中華民國各政府機關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被認
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隔離治療、居家檢疫或集中檢疫者,本公司依照本保險契約
的約定,定額給付「隔離或檢疫補償保險金」。下略...
被保險人被隔離的原因為協助照顧年幼遭居家隔離,是否屬於契約約定內的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
這才是關鍵點,也就是說台灣產物認為這並非為防治法定傳染病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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