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管委會有權公佈所有住戶之聯絡資訊嗎?


escudolin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時 , 都要列出吧 !

不然你知道要選誰 ? 住幾號的人出來當委員嗎 ?

你有積極參與社區的活動嗎 ?

知道此次發布所有權人姓名 , 地址的原因為何嗎 ?

>>>

現代人防鄰居 , 跟防小人一樣

真悲哀


你知道 中華電信 的查號本上 .. 如果要公布你家電話 得 先徵求你個人同意嗎 ?

你知道 你的聯絡資料 .. 如果銀行要跟子公司分享時 得 先徵求你個人同意嗎 ?

你知道 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時 上面只有公布住戶棟別(門牌) 姓名 而已, 沒有公布出生年月日. 連絡電話 嗎 ?

抱歉 ... 我除了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外 ~~~

我還非常清楚 個保法 民法 刑事訴訟法 .. 等相關條例 !!!

如果.. 我說 "不" ~

抱歉 !! ~ 社區完全無權以 "聯絡事由" 來公布我的住家電話 住戶姓名 等個人資料 ~~

>>>>

還有 ... 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小人 ~
如果,對個人權益與義務不懂的人,最好閉嘴想清楚 ! 不然,法院見!

kevinuu wrote:
還有 ... 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小人...(恕刪)

管委會在製作通訊錄前,
絕對只是單純的希望社區居民多點互動,
要賣資料,自己賣出去就好了,
還發出去給社區居民賣?

現在人真的都被"環境"訓練得很小心...
身上的"刺".也都磨得非常利...

kevinuu wrote:
你知道 中華電信 的...(恕刪)


說得好
給你按聲讚!

kevinuu wrote:
抱歉 ... 我除了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外 ~~~

我還非常清楚 個保法 民法 刑事訴訟法 .. 等相關條例 !!!

如果.. 我說 "不" ~

抱歉 !! ~ 社區完全無權以 "聯絡事由" 來公布我的住家電話 住戶姓名 等個人資料 ~~

>>>>

還有 ... 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小人 ~
...(恕刪)


>>>

你如果非常清楚 , 所居住的社區住戶公約 , 規約

還很清楚 , 個資法 , 民法 刑事訴訟法 .. 等相關條例 !!!

那應該直接去質詢管委會?

詢問其公布的原因

更甚者 , 直接去提告 , 要求民刑事賠償

上網詢問 , 所為為何 ?

>>>

一通電話電詢管委會 , 就能解決你的疑問

限令管委會全部回收 , 並依你所有權人的指示改善

" 不 " 就解決了....

.......

還是巳經打了 , 碰了一鼻子灰

上網來取暖的

>>>

個資法第6條 & 9條 , 第19條 , 有一些得公布的情形

去了解一下吧 !

>>>

我是不是小人 , 並不重要

你過多負面想法 , 會傷害你的身 , 你的心

比較值得擔心 ~ take care of yourself !



kevinuu wrote:
你知道 中華電信 的...(恕刪)


區分所有權人投票時 上面只有公布住戶棟別(門牌) 姓名 而已 +1
給你按聲讚!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這位大哥別生氣, 上網詢問的是我,
我不清楚各項規定才來求助的呀~~



雖說『人性本善』『遠親不如近鄰』,
我不能因為 "跟我住在同一社區",就放心地認定他是 "好人" 吧?!
在這兒住了十年,
遇過佔用我的停車位,好聲好氣請他不要再佔用,
卻惡聲惡氣地作勢要打我的鄰居 (高大壯碩中年男子 vs. 體重四十多公斤的女子);

也有 "正常" 時在住家陽台或樓梯間大吼大叫罵髒話,
情緒激動時被家人強制送醫的精神病患;

還有穿著吊嘎短褲,挺著肥肚油的禿頭中年男把我攔下來,
問『小姐,可不可以跟妳做朋友?』


我真的不想讓以上那些人知道我的住家電話!!
前面各位大大提到的法規條文,
我都會去找出相關法條,
這樣跟管委會溝通時,才更有立足點呀!


再次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與幫助!


escudolin wrote:
>>&g...(恕刪)

這位仁兄
第六條是針對"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的規範, 跟樓主的訴求有何關係啊???
又, 參照第第9條前段以及第19條之規定,你在蒐集並利用資料前必須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來源,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第三條第五款就有規定刪除請求權喔)。
而且還要符合第19條的特定目的: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管委會有權力提供住戶個人資料吧
這件事情中,管委會與當事人(住戶)好像也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或類似契約的書面文件吧
當事人好像也沒有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管委會好像也不是學術機構吧
管委會好像也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這取決與個人主觀認定,公布住戶詳細個資很難被認定符合公共利益喔。
住戶的個人資料好像也無法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也沒有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之情形

所以個資法對於個資保護算有嚴格規範喔




個人資料法:
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
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9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
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escudolin wrote:>>>

你如果非常清楚 , 所居住的社區住戶公約 , 規約

還很清楚 , 個資法 , 民法 刑事訴訟法 .. 等相關條例 !!!

那應該直接去質詢管委會?

詢問其公布的原因

更甚者 , 直接去提告 , 要求民刑事賠償

上網詢問 , 所為為何 ?

>>>

一通電話電詢管委會 , 就能解決你的疑問

限令管委會全部回收 , 並依你所有權人的指示改善

" 不 " 就解決了....

.......

還是巳經打了 , 碰了一鼻子灰

上網來取暖的

>>>

個資法第6條 & 9條 , 第19條 , 有一些得公布的情形

去了解一下吧 !

>>>

我是不是小人 , 並不重要

你過多負面想法 , 會傷害你的身 , 你的心

比較值得擔心 ~ take care of yourself !


..... 我想 ~ 您應該是沒有搞清楚前後回應者 .. 您應該為您自己的回應做修正 !

1. 個資法的公佈 就是為了維護廣大一般市井小民的權益, 所特別頒訂的一部法令 ~
您所謂 第6條 & 9條 , 第19條裡頭..所指 "公務機關" 與 "非公務機關" .. 當然也有法令上的定義

所謂 "非公務機關":

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您 ~ 可以告所我 .. "管委會" 是何者嗎 ?

2. 我 個人並沒有過多的負面思想 , 但是 對 01 上只會嘴泡 隨便發言, 但卻不負責任的鄉民 ~ 會跳出來指正

3. 法律 ~ 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 不是保護弱勢的人 ! , 請樓主 切記 !

歡迎指教 ~ 但麻煩您 學會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不要還是個學校還沒畢業的小毛頭樣子 ~

如果,對個人權益與義務不懂的人,最好閉嘴想清楚 ! 不然,法院見!

kevinuu wrote:

抱歉 ... 我除了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外 ~~~

我還非常清楚 個保法 民法 刑事訴訟法 .. 等相關條例 !!!

如果.. 我說 "不" ~



我想 ~ 您應該是沒有搞清楚前後回應者 .. 您應該為您自己的回應做修正 !

~...(恕刪)


>>>

因為我是問 版主

而你是用第一人稱回覆

所以我才會誤以為同一人

網路真真假假的 , 多重身分的人也不在少數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管委會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所以自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八項之其他團體 (或有登記為法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

不動產登記 , 本來就巳經是公開資料

http://tpcland.hinet.net/he89-3/tpc_2/plug_in_ppt/begin.cfm

上網就可以查到區分所在權人的姓名 , 地址

社區住戶與管委會間

除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外 , 還有所謂的住戶公約

不然人事費用 , 管理費 , 進出入管理 , 停車管理....

是如何決定?

>>>

如果 版主對姓名 , 地址公布沒有意見

只有電話有意見 ?

接著就是我在一開始即提到 , 要看住戶公約 , 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

如果裡面的公約 , 通知的格式就是這樣

管委會並沒有錯

如果也沒有明顯的條文 ,格式

所有權人覺得不妥 , 自可向管委會提出 ,要求改善

如果還是不服 , 也可以在住戶大會中提出供表決

但直接扣上違反個資法 , 民刑事責任的大帽子

實有害社區居民間的關係

>>>

討論區 , 本來就是討論的地方

大家在不同領域 , 彼此教學相長 , 活到老學到老

但重要的是 , 應盡量避免人身攻擊

給論壇一個乾淨的空間










應該要先檢視一下公佈的個資是不是具有私密性質的資料、有沒有約定不得公佈以及公佈的方式吧

像敝人的社區之前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管委會在電梯間公佈的資料只有棟別樓別、區分所有權人姓名以及區分所有權比率,連這樣都可以讓一些婆婆媽媽上演潑婦罵街的戲碼
escudolin wrote:
不動產登記 , 本來就巳經是公開資料


仲介業在當事人不同意蒐集與利用的要求下是不能拿來使用的,雖然是法定的公開性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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