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風浮雲 wrote:首先,這不是我拍的,...(恕刪) 剛剛翻了一下法條 這應該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法條是這樣 至於樓主的實際情形若僅是管委會與承租人的口頭約定而未經區權會同意而成約定專用則屬無效檢舉單位應該是向該縣、市政府建管科檢舉裁罰上並不會對承租人開罰 而是會對貴社區管委會開罰 且經勸導後未改善而得以連續處罰這種裁罰的罰款金額蠻重的 看貴社區的管委會能不能擔待得起囉
河魨養殖戶 wrote:剛剛翻了一下法條 這...(恕刪) 別亂出餿主意,這是拿磚頭砸自己的腳,裁罰的罰款金會從主委口袋裡拿出來嗎?還不是住戶自己繳的管理費拿來繳,自己檢舉卻罰自己,這不是搞笑嗎? 在不然主委告訴你我不幹了1禮拜沒人接就放牛吃草,解散管委會,主委很多都是無薪水的,那接下來店租誰收阿,那店面不租了,沒人收錢阿,租約簽了那要毀約嗎? 那店家把全部住戶都提告一次嗎? 還有咧應該有清潔公司洗樓梯 清水塔 收垃圾可能也有簽約,公用電/水費誰去繳? 這些爛攤子誰收拾? 搞到雞犬不寧你會好過嗎?
simonni wrote:別亂出餿主意,這是拿...(恕刪) 何必這麼氣呢 只是把適用的法條搬出來給樓主一個參考又沒逼著樓主一定要照著我的意見去做店租是誰收~主委、管委、所有權人?主委不幹、管委會解散 了不起就是重選而已 趁機換掉萬年主委不更好?況且法條上都有惡鄰條款了所謂千金買宅 萬金買鄰如果大家都這樣妄法恣意的亂搞 也難怪會被稱做鬼島了我也幹過社區的主委 雖然不是出於自願同樣是無給職 但社區住戶抬愛只能硬著頭皮幹阿社區既然成立的管委會 不管主委或委員 本就應該對社區住戶的反應去處理換個角度想 如果今天你的社區有問題 你找了管委會去見意或申訴管委會不理你 你的心情會如何?我家樓下一樣是店面 店面前面也是人行道給店家上、下貨臨停是方便 但不是隨便有些是處理起來會有些棘手但並不是沒有辦法或是處理時需要一點時間就算是七傷拳 主要還是看處理的人有沒有擔當而已
o古代牧羊犬o您好ˋ我是一樓店面承租人,很抱歉停車造成您的困擾,其實這個部分我要解釋一下,大樓前面的廣場我這邊店門口的部分不是大樓的產權,是廟宇與地主跟大樓共同持有,因為產權有爭議所以屬於共同使用並非大樓單獨持有,相信住戶買屋前合約都有說詳細記載,所以每個月辦廟會,廟宇有活動都會圍起來,當然如果我們停車有造成你的困擾跟不便,造成您的不悅,在此跟你抱歉,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相處,當好鄰居,感恩!有任何困擾歡迎隨時提出來討論0980-233334康先生
想請問康先生:但是那邊是人行道吧???照這種說法所有人都能把車停在那邊????如果說共同持有那塊地停個一台兩台就算了~但是那邊停車有時停的真的太誇張了!倂排然後停直的停橫的停了好幾台~外面紅線也會停車~就停在禁止停車違者拖吊的立牌旁邊~大樓的磁磚也容易被壓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