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警察很離譜,法律常識非常不足,不知道是故意的還是無心,故意的意思就是警察想吃案,這種情況在台灣很常見,這也是身為台灣人的悲哀,提醒你,提出告訴後一定要拿到報案的三聯單,這案子才會正式登入警政署的報案記錄系統內,上面有你案子編號,才能隨時上去看偵辦進度你提出毀損告訴是正確的,就算最後檢察官不起訴,你也不可能被控誣告罪,因為誣告罪的定義是..(無中生有)...台灣大部分的警察其實素質都很不好,不僅吃案頻傳,貪汙收黑錢更是一大堆,法律常識更是薄弱.這就是為什麼這麼多人在警察背後吐口水的原因...警政署應該要定個門檻,就是未來要從事警務工作的人,法律學分至少要20個以上,不能像現在一樣,什麼阿狗阿貓垃圾都來當警察,搞得大家對警察沒信心,還加上厭惡瞧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