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uesl wrote:
jerry89890...(恕刪)
我覺得大家都搞錯癥結點了 其實以上所列舉的法條通通不衝突
不論是營建署的解釋或者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都沒有錯阿
不然 這些由專家制訂的條文 難道要等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來發現矛盾嗎
該社區的判決結果 癥結點在該婦人的車位屬於"專有部分" or "約定專用部分"
專有車位 有獨立權狀 可以自由買賣出租 當然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其使用權
也就是說 他可以把機車 甚至腳踏車停在車位上
至於約定專用車位(法定車位)購買者有產權 但是權狀附在公設裡 只能約定專用
根據營建署的解釋 管委會有權力規定該車位不能停機車或者是腳踏車
再則即使是專有部分 如果違反使用執照記載 管委會仍然有權力制止
也就是說專有車位放雜物 住宅當店面用 花園當停車場 這些管委會當然可以管
但是問題來了 我發現台灣有很多人 一直以為法定車位或露台是自己"花錢"買的
所以當然是屬於"專有部分" 別人"不能干涉"
殊不知這只是建商一頭羊剝兩層皮的作法 政府目前不打算管
新聞報導只說婦人花錢買 但是似乎沒有說清楚到底是"專有"還是"約定專用車位"
因為在台灣 這兩個都是要"花錢"買的 所以沒辦法得知
再來法官既然會認為排除他人干涉 自然是認定為專有部分機會大些
除非法官搞錯了 或者是 擴大解釋專有部分 畢竟自由心證
一審判決 未必是對的 不然幹嘛還可以上訴
不過要不領薪的管委會繼續上訴 也真的是強人所難
願意跑法院 這樣的管委會已經是難能可貴了
至少比我們社區好 我們家管委連什麼是約定專用 約定共用都搞不清楚
而且管委裡 一個自己就是露台違建戶 一個是霸佔梯廳還把安全門鎖起來
每次開會都是在討論露台雨遮怎麼蓋大家才不會去報拆 真慘
像汽車格裡停機車 在我們社區只是基本狀況而已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