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work01 wrote:
緩拆是違建目前不會拆。
不過,曾經遇過一個實例,樓下不是通報違建,是告上法院,用其他理由。
最後被拆了。
上面這位先進已經說得很清楚.
拆除違建是地方政府的職權,緩拆是地方首長因選票考量,弄出來的權宜之策.
民眾向地方政府檢舉,只會列為緩拆,
實務上也就是永遠不會拆.
但是地方政府 "緩拆",並不代表不能拆.
違建就是違法,永遠也不會變成合法.
行政機關可以不作為,不主動拆除,
但是只要有人告上法院,其他住戶上法院告你侵權,判決書下來,照拆不誤.
大樹底下的人 wrote:
請問小弟家是緩拆五樓加六樓(民國84年前蓋好水泥牆鐵皮頂,無出租,)住了快10年
頂樓違建雖然說是歷史共業,是過去民智未開,老百姓鄉愿時代的產物.
別忘了,在全體住戶共有的頂樓加蓋違建,這是違法的行為.
說句難聽的話,你家私自佔用頂樓空間,已經是佔了全體住戶的便宜,
你必須有這樣的認知.
不管你是否出租頂樓建物,違建永遠是違法的違建.
與鄰居協商,千萬別開口閉口說自己的違建 "緩拆",或者是說 "合法違建",
一副別人拿你沒辦法的樣子.
這官司很容易打,原告根本不需要舉證,
因為進了法院,連你自己都會承認頂樓的房子是違建.
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q=%E9%81%95%E5%BB%BA+%E6%B3%95%E9%99%A2%E6%8B%86%E9%99%A4&rlz=1C1NHXL_zh-TWTW731TW731&oq=%E9%81%95%E5%BB%BA+%E6%B3%95%E9%99%A2%E6%8B%86%E9%99%A4&aqs=chrome..69i57.11983j0j7&sourceid=chrome&ie=UTF-8
法官:新舊違建 法律上都是違建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房市正熱,有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更是搶手,八十四年元旦以前即存在的「緩拆違建」,俗稱舊違建、老違建,甚至被房仲界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通常房價還會再貴上兩三成,但多數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是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
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
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
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
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則指出,一般而言,頂樓使用權為住戶共有,「緩拆違建」只是約定形成或住戶間的默契。
民眾購買頂樓加蓋的產品時,房仲業者都會告知權狀坪數與實際使用坪數。頂樓加蓋部分的單價,約為標準產品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有依照加蓋區域的建造成本計算單價者,總價約高出二至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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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land/taxnewscontent.asp?ktop=%A5x%C6W%B0%AA%B5%A5%AAk%B0%7C%A7P%A8M%AA%C0%B0%CF&idno=38386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4年3月9日自由時報B4版記者楊國文「高院判決:住戶沉默不等於同意,頂樓違建須拆」的報導,台北市行天宮捷運站附近有公寓四樓王姓住戶將頂樓加蓋違建隔成兩間套房出租牟利,遭到同棟郭姓住戶訴請法院拆除違建並按月賠償相當租金收入的「不當得利」,王姓住戶辯稱住戶多年來都無意見表示默示同意違建,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沉默不等於對違建默示同意,王仍須拆除頂樓違建並且按月支付不當得利新台幣6690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是「獨立行使」,因此公寓其他共有人僅能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請求部當得利,除了二樓住戶郭南之外,其他住戶也能提出請求王男按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該有爭議的建物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鄰近捷運行天宮站的公寓,王姓住戶遭到指控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鐵皮屋,且經其他住戶要求拆除卻置之不理,影響逃生救難公共安全。王則辯稱購買時前屋主就已經加蓋,只是將建物重新裝潢出租,雖然未取得其他住戶分館協議,但是住戶長期以來並未干涉,因此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不用拆除或支付不當得利。
筆者認為,若是購買包含頂樓加蓋的房屋,單價通常較同樣物件為高,但購買時一定要注意蓋頂樓加蓋是否屬於民國83年以前的舊違建,此外,最好當初加蓋時住戶能有「分管契約」取得「約定專用權」,若沒有分管契約,雖然在訴訟上可以主張默示的分管契約,但是如同本案仍有一定的風險會被法院判拆除。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屋頂平台」是「共用部分」,必須有「約定專用權」才能在屋頂平台上可以單獨使用;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這是必須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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