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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作賤自己的社區規約,竟然也能通過😡

a29237876 wrote:
您可能有點誤解,本社區如何處理違規停車

樓主的事情內容嚴格說,我等於沒看,基於網路與路人,懶得理,說的也只是舉例

只是想表達事情有很多解法,怎麼解取決於人。當然,很多最後是跑法院無解的局
既然已經到跑了法院,就法院解。
或許可以不用惦記在心裡,當然也看過有人在這過程會是爽快、興奮,這天生是適合跑法院的料

過去遇過更複雜的,感慨而已
同一個有錢人
偽造有價證券+洗錢+業務侵占+罰單+家庭紛爭+還有一些,一次全上法院
這是重罪,還是有錢人自家互攻

人與人是獨立的
原告、被告、雙方律師之間,訊息交流有真有假,就算訊息全真,各人解讀出來也不同
所以爭的點,不需要停留在訊息是非對錯,幾個月時間到自然有結果

好好吃飯睡覺追劇才是真的
幕容晴 wrote:
..樓主的事情內容嚴格說,我等於沒看,基於網路與路人,懶得理,說的也只是舉例(恕刪)


多數住戶對於社區的事通常不會太積極,然後對於誰跟誰之間對立吵架也無感,當然更不可能介入,社區的事就顧好自己,保護好自己即可。
樓主應該是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就讓他依自己方式處理吧,我相信他社區裡的人應該都選擇不出聲也不過問以免公親變事主。
說真的,這種管委會問題每天都在發生,法院也每天都在開庭,大家都見怪不怪,這種事太多太多了,如果有管委會沒鬧翻天的才稀奇。
幕容晴 wrote:樓主的事情內容嚴格說...(恕刪)

可能是我沒表達清楚。

本來又寫了一些,後來想想,寫太多自己都煩,就簡述。

法律的部分,我提告第23屆管委會的案子,目前大部分已經偵結(偵查了1年多,還有...)。

第23屆管委會委員指控「假造會議紀錄的內容、偽造法律顧問的說詞、私自把住戶個資文件放到會議紀錄等等...都是主委跟行政助理私下所為,其他委員都不知道」。地檢署的處分書上都有記載(我都放在我的部落格了,用證據說話)。

但,這又如何?管委會不但不澄清、更正,反而在第23屆主委在113年1月初被起訴後,推動增修規約,然後「以113年3月17日修改的規約為依據,違法使用管理費8萬元,為111年9月的案子聘請律師」。

現在的狀況是:
我們社區的溝通管道,除了「張貼公告」外,沒有其他溝通管道(至少我們家沒有。我只有一個住戶的Line,我老婆因為當過主委,比我多幾個),而他們這些「資深委員」,有一些Line群組,也有空到處找「老鄰居」串門聊天,甚至在社區大門攔下住戶洗腦(我碰過至少2次)。
目前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中,有5名是第23管委會的成員。我的「住戶意見書」,管委會不再公布(也不公布在會議紀錄中),更扯的是,現在連一些「會議紀錄的內容」都不公告了。

也就是說:

管委會利用「權力」,「封鎖」社區狀況及消息


而我比較守法,不會違法在社區亂貼抗議海報,也不想騷擾住戶,
所以:

我用「合法」的管道,「公開分享」本社區管委會一堆令人瞠目結舌的事跡,供大家參考、探討中和世紀公園社區傳奇)。


也做個公益,向社會大眾「揭露一起管委會詐騙社區8萬元的犯行」,並公布(分享)其詐騙過程及證據,同時,公開請求檢察官依職權偵辦。


本文所說的的「社區增修規約」,是管委會詐騙案的一個環節。

檢舉詐騙,讓社會更好👍

感謝您的熱心關切及經驗分享
a29237876 wrote:
..檢舉詐騙,讓社會更好👍(恕刪)


管委會這個叫便宜行事,原因是多數委員包含主委都不會太積極而且也不懂法律,多數住戶也不懂法律,然後大家又都定期要繳管理費,所以造成好事不出門,壞事甚至是虛構的事傳千里,有經驗的住戶碰到這種事會選擇無視不介入。

我自己本身也是受害人還是被社區內最信任的人捅兩次,我處理這些鳥事後發現把生命浪費在管委會上相當不值得,他們不會因為你而改變,相反的管委會只會變的更爛甚至沒人願意當主委,社區住戶之間也變的更冷淡而且互相抱持敵意,因此我選擇把我的損害由我應繳的管理費裡扣除即可。

樓主要繼續下去也是可以,只是管委會的事務做太過只會讓大家認為是你有問題,縱使是贏得訴訟也是一樣,最後大家會相當相當的提防你,若你願意過這樣的生活,那繼續住在這社區是無所謂。

當你跟別人意見不合而雙方都不肯退讓時就會出現不好的傳聞,這在社區內很正常。
陳小春2525 wrote:管委會這個叫便宜行事...(恕刪)

有點模糊焦點了


我之前有提到,這篇PO文原本只是個引子,是正文「😱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的一部分。

這是一起詐騙8萬元的案子,明目張膽

第23屆 到 第25屆的管委會委員,幾乎都是「個資案的涉案人(第23屆管委會成員)」。第25屆管委會的委員已經有幾位是採用抽籤的,今年人抽到的,就是不幹,就由一個「志同道合」的人補上。

為什麼這些人被我告了好幾件刑事,還是要「熱心為社區服務」?因為在管委會,才能用社區的資源...法律顧問、錢、貼公告。現在第23屆的案子,第25屆都貼公告說是「管委會訴訟案」,但是不敢說「被告的內容」...因為見不得人。但是,第25屆管委會就是敢貼這樣的公告。

本社區的區大投票是可以用「委託書」的。有個住戶跟我抱怨,有委員瘋狂的打他電話要他的委託書,他實在是沒辦法、怕了...知道誰是無賴之後,大家都是很聰明的。


有些人的惡劣程度,是超乎想像的...沒碰過,真的難以想像。我想,社區有些「老鄰居」其實早就清楚了。我們就是因為平時比較少跟住戶互動,才會「不小心(當主委)」碰上。這個社會,裝傻的多,真的笨蛋其實不多

事無不可對人言,老老實實的做「人」,很難嗎?

👉你們家沒人教過你們做「人」的道理嗎?(看看這些委員有沒有你們認識的人)


這篇文原本是個「引子」,是正文的一部分,法律的部分(溯及既往)其實很明確,沒想到回應的比較多。


大家都有表達意見的自由,每個人的意見也都值得尊重。
這篇文也算完成他的使命了...就留在這邊做個見證👍

感謝您的關心與建議😀
a29237876 wrote:
本社區的區大投票是可以用「委託書」的。有個住戶跟我抱怨,有委員瘋狂的打他電話要他的委託書,他實在是沒辦法、怕了...知道誰是無賴之後,大家都是很聰明的。

...(恕刪)


真辛苦。
我自己是自從被捅後就沒參與過區權會了,去年開會通過要調漲10%管理費就被我以違反法律否決了,多數決不是最大。
樓主的案子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想必一定疑身疑鬼了,這就是我選擇只拿回損失而不上法院的原因,同社區的留路給人走等於留路給自己走,他們要你徹告就代表願意跟你談,但要他們低聲下氣是不可能的,樓主選擇要出一口氣而不要鄰居也真的沒辦法。
社區可以玩的事很多,因為委員都是不懂法律,只是搞這個對自己是損害,讓委員替自己揹責任才聰明。
陳小春2525 wrote:他們要你徹告就代表願意跟你談
陳小春2525 wrote:真辛苦。我自己是自從...(恕刪)

他們要你徹告就代表願意跟你談...您想的太多了


本社區增修規約於113年3月17日通過。

113年3月30日,第25屆管委會(7名委員中,有5名委員是第23屆管委會的委員,也就是有5名個資案的涉案人)在社區公布欄張貼公告

要求我們「撤銷(個資案)告訴」並「放棄(個資案)和解金訴求

並說「訴訟會浪費管理費支出




看到這群人有多麼的 囂張 和 目無法紀 了吧!


個資案: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3屆管委會於111年9月,將載有前任主委夫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的「○○商業銀行客戶中文資料變更登錄單」及「世紀公園社區文件閱覽申請表」等文件影本,以管委會會議紀錄附件的名義,張貼到社區公布欄投遞到社區所有住戶的信箱

受害人發現個人資料被管委會違法張貼及散布後,立即要求管委會卸下公布欄上之受害人個資文件、協商補救措施。詎料,管委會不但拒絕卸下受害人個資文件,還囂張回覆受害人,要受害人「依法處理

因為該會議記錄為管委會所決議發布上面蓋有管委會的公章,受害人遂提告第23屆管委會7名委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管委會詐騙社區管理費8萬元,為委員的私人刑事案聘請律師
a29237876 wrote:
..要求我們「撤銷(個資案)告訴」並「放棄(個資案)和解金訴求」

並說「訴訟會浪費管理費支出」
(恕刪)


和解本來就是這樣,要從現有管理費拿出錢給你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大家的錢,這跟律師費一樣需要大家都同意替委員買單,我若是你們社區的住戶也是免談。
是故,我以從我未來要繳的管理費扣除損害,理由是“這是區權會的決議造成我的損害”,這也等於是我自己付錢貼補大家對我造成的損害,這樣大家就不會講甚麼。
本人已經近兩年沒繳管理費了,社區裡面的人都知道也不敢講甚麼,所以對於他們要做違法的事,那我就蒐集證據,之後附上理由書面說明交給主委,對我的損害由我應繳交的管理費扣除即可,若不同意要進入調解程序也可以。
社區的事就是這樣,不要妄想去改變管委會生態,這不會因為你一個人而改變,懂的處理的人該做的是保護自己以及讓自己不用繳管理費,這對自己真的很好,事情越簡單處理是越好,訴訟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參考看看吧。
樓主當過主委應該知道社區的事很麻煩,我自己當過一次就嚇到了,這真的很麻煩,所以這種事讓別人去做,自己不用繳管理費就好了。
住戶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社會歷練不一,每年管委會改選就像在賭博
運氣好時,選到有常識、肯做事的,那年住戶就不用太擔心
運氣不好,選到什麼都不懂,也不想太投入,只想花錢解決問題的,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像我們社區,在某年區權會就通過了很多決議
其中有一條就是「管委會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如因個人違失(未遵法令、規約、決議),進入法律程序時,相關費用不得由社區公共基金支出」
剛好和樓主在一樓所PO的內容完全相反
塵封眷戀 wrote:
.像我們社區,在某年區權會就通過了很多決議
其中有一條就是「管委會委員執行社區事務,如因個人違失(未遵法令、規約、決議),進入法律程序時,相關費用不得由社區公共基金支出」
剛好和樓主在一樓所PO的內容完全相反..(恕刪)


社區有錢就是會引來有心人覬覦,然後會無所不用其極想辦法拿出來花用,律師費不是小數目,一個審級起碼要6萬,但是很多社區的管委會就是一定要花律師費等法官判決定讞才會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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