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ucophane wrote:
台灣法律網有一個相關...
問: 於各住戶的出入門,加裝鐵門,管委會可以干預或強制拆除嗎?民法第819條第2項與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性,如何區隔?....(恕刪)
其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不必動到外牆/內牆的區隔, 只要用第16條就行了!
因為那扇門開啟時,已佔用私設通路、樓梯間、共同走廊,自然會發生影響他人的情況。
但如果鐵門是向內開,第16條就管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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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
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
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
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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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頓號太多,把無關的字省略就變這樣: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設置柵欄、門扇,........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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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可以拿這條以書面送交管委會,用寫的才能保留證據,若管委會沒制止,則是管委會失職。..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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