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管委會有權力禁止住戶在自己的停車位中加停機車或腳踏車嗎?
還有公共設施是否收費以及收費標準,這些諸如此類的議題,真的是管委會幾個委員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嗎?
管委會的權限到底在哪裡?
煩請住大樓的大大們解答小弟的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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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school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管委會...(恕刪)


請翻開你們的住戶規約........
翻規約+1

不過,如果扯到了要帶停車位裡可不可以加停機踏車這種問題的話,住戶素質也可能是個耐人尋味的部份
管委會是由住戶自行選出來幫住戶管理公共事務
所以管委會的權限有多大就看住戶給的權限有多大

更深入地說
越多的住戶關心社區事務,管委會就會越尊重住戶意見
當住戶都漠不關心社區事務,只有當跟自己利益衝突才關心時
就會覺得管委會權限非常大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就明列了管委會的職權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所以若真的覺得管委會的職權過大
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
若決議通過後將決議載入規約內
管委會自然就只能按規約內的規定來執行住戶所賦予的權限


老問題了,之前也有很多討論
煩請服用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5號判決:
法院首先釐清停車位之法律性質屬於建物之「約定專用部分」後,
接著表示「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
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約定專用人使用系爭停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
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以此判決文來說,地下室車位雖然在構造上屬於公共設施的一部份
但是在車位內的使用上可視為私有空間,只要不是堆放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基本上管委會是無權干涉您的,您要放小朋友的娃娃車也管不著

oldschool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管委會有權力禁止住戶在自己的停車位中加停機車或腳踏車嗎?
還有公共設施是否收費以及收費標準,這些諸如此類的議題,真的是管委會幾個委員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嗎?
管委會的權限到底在哪裡?
煩請住大樓的大大們解答小弟的疑惑,謝謝!


你允許別人的停車位放車輛以外的東西嗎?
可以把自己的車位沿著白線隔一隔弄個儲藏間嗎?
vsuper wrote:
可以把自己的車位沿著白線隔一隔弄個儲藏間嗎?

這個是違法的,就算管委會同意也無效
翻規約+1

我們社區有汽車停車場, 機車停車場, 還有腳踏車停車場
都要依車收費

oldschool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管委會幾個委員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嗎?(恕刪)


為何幾個我們根本不認識的立委
就可以審定事關我們身家性命的法案?

oldschool wrote:
,管委會有權力禁止住戶在自己的停車位中加停機車或腳踏車嗎?


開住戶大會再把它提出修正,叫大家照你的意思表決通過
不然你就用力的選上委員,變成他要聽你的"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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