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小弟目前在社區擔任委員一職,當初購買房子時買賣合約上有載明房屋管理費55/坪、住店 3000/月,於今年一月開區大時開會通過 住戶管理費調漲65/坪 未提到住店的部分,直到近其召開管會時追問才說會調到4000元… 我的問題是:買賣合約效力能用區大會議決議通過提高住店的管理費嗎? 否則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謝謝
我們社區有判決先例!當年為了增加財源,將住宅管理費從80增加到100但是停車位管理費沒跟著調有位住戶坪數比人家多(他買兩戶打通)但是沒有買停車位感覺比人家痛就跑去告管委會,要求撤銷漲價決議當然是他輸了光是在調解庭時就先被法官唸一頓...區權會的決議很可能不是盡善盡美,甚至可能有決策瑕疵但是只要它是合法決議,那麼就是有效的想要推翻區權會,就只有區權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