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小弟目前在社區擔任委員一職,當初購買房子時買賣合約上有載明房屋管理費55/坪、住店 3000/月,於今年一月開區大時開會通過 住戶管理費調漲65/坪 未提到住店的部分,直到近其召開管會時追問才說會調到4000元… 我的問題是:買賣合約效力能用區大會議決議通過提高住店的管理費嗎? 否則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謝謝
可以啊
只要住戶大會出席率跟投票率有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當然收支這東西可以藉由試算來質疑是否收太多
a10090123
現在是覺得收太少 坪數103.8坪才收4000元
我們社區有判決先例!
當年為了增加財源,將住宅管理費從80增加到100
但是停車位管理費沒跟著調
有位住戶坪數比人家多(他買兩戶打通)
但是沒有買停車位
感覺比人家痛
就跑去告管委會,要求撤銷漲價決議
當然是他輸了
光是在調解庭時就先被法官唸一頓...

區權會的決議很可能不是盡善盡美,甚至可能有決策瑕疵
但是只要它是合法決議,那麼就是有效的
想要推翻區權會,就只有區權會
a10090123 wrote:
買賣合約效力能用區大會議決議通過提高住店的管理費嗎?

可以喔~通常店面如果沒有直接相通社區公設的話

管理費只收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是還算合理的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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