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總共7層樓,7戶。地主自蓋自賣,地下室為防空避難空間,法定車位一個(位於地下室)。

一、地主賣房子給3、4、6、7樓時(4樓與7樓為同一人),在買賣契約書上有寫含車位。(但是實際上還沒有看到契約書上寫什麼,這三樓住戶自己說的)沒有車位使用書,也沒有分管契約書,更沒有車位權狀。
二、公公在法拍時購入1、2樓,並另用50萬元買下權利書(由法院公證)。
三、5樓於去年賣掉(第2手屋主為4、7樓的姪女,但都由4、7樓處理賣屋事宜),5樓提出他跟房仲買房子時買賣契約書上有寫無車位,但是4樓住戶跟他說可以停在某一個車位,所以他以為這個售價是含有車位的。(婆婆當初聽到的是:4樓屋主跟5樓新屋主說,原本4樓的車位給你。但是後面在爭議停車位時,4樓屋主又說沒有。問題:哪一個房仲會隨便賣沒有車位的車位給顧客呢?怎麼這麼清楚是原本4樓在停的呢?)

由於公共安檢問題,3戶以上需成立管委會,因此今年開始著手請隔壁大樓務業幫忙辦理。
在地下室的車位問題大家爭論不休:
開區權人會議時,希望各住戶提供買賣契約出來看看是否有車位,再來做處理,並沒有確立「如果提出買賣契約上寫有車位,那地下室的車位就為該樓層的」。連當時的物業經理都有開會紀錄,但是主委卻在草約上要求物業經理寫成「公有平面車位為 3 樓 、 4 樓 、 5 樓 、 6 樓永久使用」。對此物業經理非常無奈,表示此草約需要大家同意,不然他無法送件。

詢問過律師後,律師說如果這個草約通過後,地下室的公有車位將會隨著他們的房子而做買賣,以後也不能有異議。而他們提供的買賣契約書其實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只認權狀和使用書。
先生對草約的寫法也非常不滿,表示地下室的公共空間是每層樓各有持比,那為什麼可以寫成「公有平面車位為 3 樓 、 4 樓 、 5 樓 、 6 樓永久使用」?那其他樓層繳納的稅金是假的?其他樓層的權利是假的?

實際停車位為一格,然社區各位芳鄰均有使用停車的需要,在此基於地下層公共空間有限,僅可供規劃4格停車位置供使用,但本大樓為七層一層一戶的規劃,業主也都有平均使用地下層公共空間的權利,可是若把地下層公共空間分作七等分,根本不敷停車使用,在此建議此四個停車位置採一年ㄧ抽,無抽選到的三位業主均可獲得一戶2500元/月車位補助,為2500*12*3=90000,而原本持有建築圖紙上的私有車位的一、二樓業主,須跟另四個車位業主均攤,每月須繳納1500元作為使用費,為1500*5*12=90,000,另外抽選到車位的業主若無使用可以讓渡給需要的人,來領用補助費用。此外本樓業主如有要售賣房產,可在車位上標註「有」,註明「須抽取」。

關於二樓、六樓與七樓住戶抽籤未抽中車位時,(


由管理費補貼部分費用的建議,我認為這在公平性上可能較難讓一樓、三樓、四樓與五樓等已擁有車位的住戶接受。畢竟這些住戶在購屋時已承擔相對成本,若再由全體管理費補貼部分住戶停車使用,恐怕會引發更多爭議。
就分配方式而言,我建議採競標制,讓真正有需求的住戶可以爭取使用權。相較於抽籤,競標制度能避免「今年抽到、明年抽不到」所帶來的使用不穩定問題,也更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若用固定價格分配,價格的高低難以兼顧公平與需求差異,競標則能自然反映實際意願。
至於競標金額的設計,為了避免讓人覺得電梯基金是在「賺錢」,可以設定一個合理的上限(例如每月新台幣2,000元)。若得標金額超過此上限,超出部分可由未得標的兩戶平均分攤回收,作為補貼與平衡;若競標金額未達上限,也表示其他住戶的需求相對較低。此作法主要是希望讓制度兼顧公平與彈性,同時讓參與者不會產生「被收取過高費用、卻只進了基金」的疑慮。
補充-關於本公寓地下室停車位及車用電梯費用管理之建議
本公寓共計七層樓、七戶住戶(每層一戶),地下一樓設有五個停車位。
目前產權及使用情況如下:
一樓住戶擁有一個地下停車位的產權。
三樓、四樓與五樓住戶在購屋契約中皆載明各擁有一個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
剩餘的一個車位尚無專屬權利人,建議開放一樓、二樓、六樓與七樓住戶共同競標使用權。
關於上述「可分配車位」的使用建議如下:
每年辦理一次競標,底標金額為新台幣1,000元,每次加價幅度為100元,得標者取得該年度該車位之使用權。
若第一輪(一樓、二樓、六樓與七樓住戶)無人參與競標,則開放三樓、四樓、五樓住戶依相同方式參與第二輪競標。
若仍無人競標,該車位則暫時閒置。
鑒於地下室停車空間設有車用電梯,且日後將面臨保養與維修需求,特提出以下財務管理建議:
建議管委會設立專款專用之「車用電梯保養維修基金帳戶」。
一樓、三樓、四樓與五樓等擁有固定停車位之住戶,每月繳納新台幣1,000元至該帳戶。
另,第五個車位之年度得標者,須將其得標月租金同樣繳入該基金帳戶。
未來若該基金餘額不足以支付電梯保養維修費用,則由上述四戶(即一、三、四、五樓)平均分攤補足。
若基金於清算時有結餘,亦由該四戶平均分配取回。
此建議旨在公平分配資源,並確保公共設施之正常運作與財務穩健,敬請各住戶參考並提供意見。

1. 成立獨立基金帳戶除了升降梯的保養,那麼電費的計算怎麼補到管委會?補多少?這是很難獨立計算的。
2. 原本購車位的權益不容否定,但不該忽視其他未使用者的權益。照使用者付費有停車位使用應當負擔車梯的安全保養費用,公共設施佔比大家都差不多,未使用者卻負擔相關費用不太公平。所以才有補貼的想法。
3.剩一車位同意由其他三樓抽籤,每年一抽,另兩樓則以在外月租的標準2500/月補助。(或協商某樓層使用,另兩個則自行在外月租)。在地下室有停車位有者則每月1000元,不完全忽視未使用者的權益。因此我覺得這些收取或支出皆入管理委員會。未來如發生大筆修復費用可以七樓分攤(因爲沒車位者已有補貼,所以分攤設備損耗是應該的)如同以前大樓產生大筆修復費用,經過大樓每戶同意即照章處理。
4.照上述不贊成抽而以採競標方式,意思是現在一次競標就永遠擁有該車位權嗎?好像也是不公平和合理吧?

而1、2、6樓與物業經理看法是表示以公共車位處理。
物業經理與主委說:不然先以公共車位的方式送件,以後再討論。
主委表示車位的問題談不攏就不送件了。
但當初要成立管委會是因為公安申報(6層以上未滿8層的新納入規範:每4年申報一次(2025年起正式實施)
未依規定申報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善。若逾期仍未申報,將持續開罰!
那未來如果被開罰,是誰要負責呢?
案外案:
4樓開始著手賣屋事宜
在591的賣屋網上寫:「車位-平面式,已含售金內。」







草約都還沒通過,他的車位是哪裡來的啊?
房仲居然也沒有確認……
房仲朋友的店裡有人已接到:「於591房屋交易網之車位類型與事實不符,開罰6萬元。」的公文
4樓是想害死房仲嗎?
以上,文長謝謝看到結束的人。
請益:
一、該如何處理車位問題?(要走法院嗎?)
二、若被開罰公安未申報的部分,要誰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