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面寬、深度淺的基地,遇到騎樓退縮,建築面積計算問題~

想請教大面寬、深度淺的基地,遇到騎樓退縮,建築面積計算問題~

基地90.06M2
屬於大面寬、深度淺的基地
建蔽60%、容積240%
面12米計畫道路,依據規定需設置3.5米騎樓
初步試算
騎樓地面積49.23M2
其他面積40.83M2

請問以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1.因法定騎樓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可建築面積=40.83*60% + 49.23 =73.73M2。
2.一樓可建築面積40.83M2,二樓可建築面積73.73M2。

以上,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請教大面寬、深度淺的基地,遇到騎樓退縮,建築面積計算問題~
不清楚這宗土地位在哪個計畫區,光就建蔽容積數字來看很像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通案型的住宅區強度。假如是住宅區的話,面臨道路15米以上會是您提的法定騎樓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但這裡看起來只有12米。

另,如果土地所在都市計畫書有特殊規定時還是要對照內容。然後計算容積時的「基地面積」也包括法定騎樓面積,請再留意這點。
chad9527
了解 感謝您
chad9527
基地位置在台南市的中西區,好像是屬於民國三十八年公告發布實施之臺南市都市計畫區,依據「臺南市騎樓地設置標準」面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也要留設騎樓。
chad9527 wrote:
想請教大面寬、深度淺...(恕刪)

每個縣市對於面前道路留設騎樓是否計入建築面積的規定不同,所以要看該縣市的建管自治條例規定。另外,各個縣市畸零地的寬深規定不同,但通常折減後的最小深度是不得小於8m(不含騎樓地),如果小於這個深度的話,就是屬於畸零地,除非有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的例外規定,才能建築。
chad9527
哇,感謝您的提醒,基地位置在台南市的中西區,我剛剛查了一下「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扣掉退縮3.5米,基地深度只剩下2.7米,不到4米!!!!!
chad9527
剛剛發現「臺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7-1-2例外情形「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不能合併建築使用。.....旁邊剛好都有老建物,希望可以靠這條檢討闖一闖~
1.因法定騎樓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可建築面積=40.83*60% + 49.23 =73.73M2。
ans.你的建築面積計算出來會是40.83*60%=24.5M2(其他面積內)
2.一樓可建築面積40.83M2,二樓可建築面積73.73M2。
ans.一樓可建築面積是24.5M2(其他面積內的60%),騎樓內只有落騎樓柱。二樓的樓地板面積最多是73.73M2沒錯,但範圍只能騎樓上方100%=49.23M2+一樓其他面積裡的60%=24.5M2範圍內。
chad9527
原來如此,非常感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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