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回家時在一高 當時車多時速約95 忽然一台sentra180車號5M-7003往我車道切進來 1分10秒到1分20秒 差點撞到我的右前車頭 請問這樣超車算是正常嗎 請教各位 如果正常的話我鼻子摸摸把影片文章下架 謝謝~~ 43F 回覆73F 回覆
可以檢舉,這是我之前檢舉後公路警察的回文。跟我與到的情況一樣,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您於103年X月5日以電子郵件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交通違規案(車號ABCD-MM),本大隊查復如下:(一)XX檢舉並提供違規日期、時間、地點及影片資料案,本大隊查證後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予以製單舉發。
要超我車之前我是不知道有沒有打 BLIS都沒看到有閃燈就切進來了 超進來之後影片中可以看的出來有打方向燈1秒 當時我與前方距離算長 如我我當時正補油門往前一定撞到 dylan_fjshih wrote:這當然是 趕著去見 ...(恕刪)
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其他規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樓主看看以上法條吧,應該最少有兩條讓他吃單!
謝謝 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這條應該也成立吧風之使者 wrote:第 47 條 汽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