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子
我妹在去年八月時在路上被一名老先生騎腳踏車撞
當場沒發現有什麼大問題,停留一下後各自離開,當下覺得保險起見有去警局備案
但是在去年十二月底時突然拿著驗傷單(事發後三日的驗傷單)要找我妹和解
我妹在交通隊剛見面對他長相沒印象,也不能確定是不是同一個人
因家妹自認沒錯,在交通隊談半天也沒有交集(對方獅子大開口咬定是我們的錯)
對方說詞一直在變,原本說騎腳踏車,後來變成牽腳踏車再來變成站在路邊
後來聽從保險業務建議申請調解
今天在尚未召開調解會之前,那位老先生至警察局提告了過失傷害
警察說對方有驗傷單,就算對方提不出任何事證,除非我們能證明我們沒錯,不然也算我們輸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還是警察故意嚇唬我們,要我們同意賠大錢和解?
麻煩有經驗或是懂法律的先進不吝指教該如何因應或自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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