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1月初不慎於保時捷的休旅車同時右轉擦撞(我是比較靠機車道的汽車道那方),3個月後去申請判決書,得知無法判定雙方確切肇因素,因我只有是車子的大燈殼有破掉,加擦傷,因為是20年老車我只有換殼,只花了700元。
其間,保險公司有打電話來,但從頭到尾沒提求償的事,只有一直問我修車花多少錢一直跟我要收據,後來我想說我只有700元,於是和對方說我自己吸收,,
而後來我很單純想說既然不能判定,表示我也沒錯,(對不起,我真的很不懂法律),而後對方當事人也都沒有和我聯絡要求償和和解的事,我想說可能用保險去修理了…..,所以就也沒再去追踪,沒想到都過了一年快個月了,昨天突然說到法院通知要開簡易庭,原告是保險公司,我整個嚇一大跳。
(補充,我當初真的沒有不想處理的心態,真的以為無法判定就不用後續了)
想請問大家:
1.肇責無法判定,為何保險公司可以和我求償嗎?
2.都過了快二年才和我求償這樣合理嗎?
3.到時候我要怎麼答辯才對我有幫助
4.現在才去和當事人簽和解書有用嗎?
5.法院的信裡面有要我五日內寄答辯書並繕書給聲請人(保險公司),請問一定得寫嗎?沒先寫到時候再當場答辯可以嗎??
6.近19萬真的很誇張,當初他是側邊有刮傷,我知是是保時捷,但他附上的修車明細落落長有二大張A4紙,真的覺得他不是我的也修了,該怎麼辦?若到時候和解不成,該怎麼和保險公司談價錢。
麻煩大家可以詳細解說(能的話,儘量白話一點),感激不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