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沒差的定律


引用自
http://udn.com/news/story/7331/1590354-%E9%99%B8%E8%B3%87%E5%9C%A8%E5%8F%B0%E8%B2%B7%E6%88%BF%E5%87%BA%E7%A7%9F-%E5%B0%87%E5%BC%B7%E5%88%B6%E5%87%BA%E8%84%AB
"內政部完成「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未來陸資取得不動產後,只能自住、辦公使用,不得出租,若有出租事實將要求其出售,否則將廢除其許可,或標售其不動產,並由行政部門收取一定行政費用"
文章關鍵字
喔喔 用外資名義就好
有多難
wahaha1216 wrote:
自住沒差的定律引用...(恕刪)


強迫交易後登錄價格再課稅的節奏!?
enzo69356 wrote:
喔喔 用外資名義就...(恕刪)


如果是針對陸資

那會不會出現另一家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

不過話說回來

現在電商在台灣也沒啥好玩的

一家中華電信就把所有利潤吃光光了
想起了日本買房出租的人

如果日本用這條法律的話

這幾年日本買房子的了不都賠死了
老共反過來用這招,我想大陸房地產可能
會殺一大波。
台灣啥時變集權國家啦?

wahaha1216 wrote:
自住沒差的定律引用自...(恕刪)
大大你太小看大陸投資客、台灣有十萬中國新娘做人頭、例如汪小菲要出錢買房子叫大S去處理就好。
法案是這樣訂、但是政府也開了個後門給他們炒作、這種法案只是中看不中用。


wahaha1216 wrote:
自住沒差的定律
引用...(恕刪)

wahaha1216 wrote:
自住沒差的定律引用...(恕刪)


太令人驚訝了
資本主義居然有這種共產國家的限制(上海店鋪 台灣人買進也不能出租)

根本口號喊爽,不會閃一下用別名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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