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回覆,其實我無意想找出檢舉人,反而比較想知道,怎麼改才能合法。根據法規定義,露台及陽台:直上方無任何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台,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台。但法規沒有載明陽台的用途,因此,在陽台釘櫃體或廚具,是否會觸犯法律呢?小弟想弄清楚定義,有專家能夠賜教嗎?evadaniel0707 wrote:附近有人這樣做嗎...(恕刪)
kuo1801 wrote:法規上來說並沒...(恕刪) 由於原本牆體並未更動,若將落地窗拆除,其實所有牆面都和圖面一樣,這點應該無違建疑慮,但請教另一點,洗衣機、熱水器、收納櫃放在正常的陽台,似乎很合理,沒有違建疑慮。若改為瓦斯爐、流理台、吊櫃放在正常的陽台,這樣算違法嗎?拆除大隊的隊長,跟我說,至少不能有吊櫃流理台,但沒有規定,不能這樣使用啊⋯⋯充滿疑惑啊!
瓦斯爐、流理台、吊櫃應該都是釘死的吧,這樣影響逃生~除非用這種,只是窗戶都拆掉當廚房用,讓我想起路邊小吃在側邊巷子裡面炒的情境圖,油煙問題也是被檢舉的原因之一CK07 wrote:由於原本牆體並未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