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anpeng wrote:有報過警了,警察也束手無策,只能用勸退的方式,但不知道可不可以用刑法 私闖民宅來辦她 是經常性的騷擾嗎?經常性的騷擾,如果造成你精神上的壓迫或損害,你可以提出專業醫師證明,向對方求償民事另外,對方如果為了要錢,經常性的到你家騷擾,若已達到令人心生畏懼的程度,也可能構成恐嚇罪--------------以上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terranpeng wrote:已經超過半年,刑法的追溯期已過了,調解至今也已超過30天,只是對方一直要要要,讓人身心疲憊,想看看有沒有什麼反制方法 報警小弟之前也車禍 警察也告知若半年內沒和解要先提告後來小弟也提告了,之後和解完成簽了和解書,也去撤告了只要和解書簽了,錢也付了,再來亂就報警處哩,若有不理性的動作換你報警提告,建議門口裝監視器,便宜那種1千上下的還能裝記憶卡還能保留7天的錄影...
刑事告訴時效六個月、民事告訴時效兩年。如果已經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基本上與法院判決確定具有同等效力。法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曾經判決確定而再行提出告訴之案件,應諭知免訴判決。講白話一點,當初雙方在調解委員會上簽訂的賠償條件就如同法院已經判決確定,後續還有任何請求或要求根本不用理會,到時候也是等著被法院打槍。如有侵入住宅的事實,在不逾越必要程度下,就直接依現行犯逮捕送交警方或直接請警方到場處理,一切依法行事,不需要弄到自己勞心費神。不過現在自稱有精神官能症的人還不少,倒是要小心報復的行為。不然某天哪根筋不對,就帶著刀槍棍棒登門拜訪也不無可能,最後麻煩的還是自己。建議還是以和為貴,如果真的是自己理虧且對方提得出因事故造成後續損害的證明,換做是我還是會基於道義責任,在『合理範圍內』酌予賠償對方。
sniper go wrote:刑事告訴時效六個月、...(恕刪) 當初已經賠償兩萬七,現在對方第一次跑來要求給5000,現在第二次跑來跟第一次相隔兩個禮拜而已,變成要求16000,說是她在療養時沒有去上班沒領到錢的薪水要我出,重點是診斷書只寫休息兩天,請問怎樣才是合理賠償呢? 我感覺被當成人肉ATM了,食髓知味
terranpeng wrote:當初已經賠償兩萬七,(恕刪) 刑事、民事的責任於履行和解賠償義務後就不復存在。既然都說剩下的是道義責任了,如果覺得對方是在敲竹槓,那就堅定立場不予理會,沒必要讓自己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