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尋問大家一下有關勞基法中的員工權益
月底辭掉一個工作 原因是 我實在無法忍受公司一直使用強硬的態度對我們這些員工
以下很多疑點 想尋問一下大家來幫幫我
事情1 . 我當初是應徵 助廚 { 助理廚師 } 但是進去後都超時工作
早上7點的班 確要在提早半個小時到
下班時間是下午三點半 但是事情根本就是做不完 很多人常常做到4點或5點多 還有些人會到晚上7點多
但是呢?
提早到不算錢 超過該班的下午3點半下班時間 也不算錢
公司說事情是責任制的 必須做完才能走 但是事情實在是多到根本不夠時間做完
公司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一項嗎?
事情2 . 就如同問題1所說的 我是應徵 助廚 { 助理廚師 }
但是進去不到3個月 在今年 2010.01.18 被叫去當送餐司饑
當時已經反應 家裡跟我自己 不想擔任送餐
因為危險 我又沒另加保險或是調薪水什麼的 實在不想接這職務 但是上頭完全不理會我
一天要送三餐 一餐來回要開40公里 一天就要開120公里 都我一個人送 誰會受的了
公司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一項嗎?
事情3 . 車子在開的第一天 右門凹陷 回程時 2名同事有看到 而且第一時間已經報告主管
事情拖了一個多禮拜 二次裁定由公司賠償
結果有被投速一次開快車
公司第三張裁定單出來要 要我賠5000 整台車維修要三萬 要我賠其中的六分之一
公司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一項嗎?
事情4 . 後來還是一樣擔任送餐 公司又給我另一台送餐車
這台車更扯 自排系統有問題 { 有時候會空轉 有時候轉速會上不去 }
然後 煞車系統也有問題 { 停斜坡時 踩煞車還會往後移 要拉手煞車 加切到P檔才能停住 }
第一時間依然跟主管反應 主管跟協理也回報 依然事情沒處理
公司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一項嗎?
事情5 . 最後事情終於發生 於當年 2010.03.16 發生車禍
車禍原因 : 前方一台摩托車車 騎在該車道的正中央 無預警直接左轉 也沒打方向燈
當時已經在煞車了 但是前面已經提到說過車子煞車有問題 煞不住
對方有發現到我 但是對方選擇跳車 摩托車留在中央給我撞
隔壁又是對向車道根本不可能彎過去閃摩托車 就這樣車禍發生了
車禍過程 : 當下下車看對方 因為跳車的關係 沒受很大的傷 但是還是送醫檢查
對方家屬一來問車是誰開的後 就開始對我罵三字經加動手推我
我因為開著公司的車當然只能忍下來 任他們推來推去加罵三字經
後來看到整個過程的目擊者才來說明 每個人都碩騎摩托車的錯
對方家屬才熄怒態度才放低一點!!
車禍過後 : 到警察局做筆錄 我們協理跟人事 公司的人事要我包紅包給對方
心想 : 為什麼要包紅包 如果包紅包 不就是變我錯了嗎? 我堅持不包
事後隔一天!! 中午要送餐前
我們公司的人事一進門就說 : 要我包給對方紅包 問我要包多少
我說 : 為什麼要包
他回說 : 對方家屬打來說 這是他們的習俗 要我們包一個紅包
我說 : 喔
她又說 : 妳要包多少?
我說 : 包多少是我自己的選擇!!
結果她竟然說 : 妳這態度我不想讓妳跟對方調解!!
心想 : 靠! 整件事情公司都沒有錯嗎? 我也沒有說我是對的 只是誰錯的多誰錯的少
我當下轉頭出去做我的事!!
中午送餐回程要去對方家寫調解書 一看到調解書整個傻眼
竟然事情都變成是我的問題都是我的錯 竟然還要我簽
紅包一包是包2000整
媽的!包紅包是我個人問題 妳自己要包多少要包也該告訴我吧
整件車禍就這樣處理 我連發表自己的立場都沒有!!
從進去上班到現在我感覺不到我哪裡有我自己的立場跟福利
1 . 送餐沒問我意願 就要我送餐 { 我認了 }
2 . 三餐都我送 花蓮到壽豐 來回40公里 我一天要開120公里 沒有另外保險 另外加給都沒有
3 . 原本是自排車結果是手排車 { 我也認了 }
4 . 車門凹損 找不到原因 沒有證據 維修要3萬 要我賠6分之1 { 我已經開始不爽了 }
5 . 給一台爛柴油車 自排系統有問題 煞車也有問題 { 當下已經提出問題 公司不理我 }
6 . 現在車禍了 全部怪到我頭上 要我付3萬多的維修費 現在離職了 現在確扣掉我整個月的薪水
連維修車的什麼東西的明細都不給我 他們說要我付擔全額才會給我明細
拜託一下 公司扣我整個月薪水 說不夠 連2台車的車的維修明細也不給我 { 這公司是這樣處理事情嗎? }
我離職的原因很簡單 因為這家公司完原不管我這個員工的死活 也沒有尊重我的立場
出事後沒有關心過我 只是一直把錯的事情都掛在我身上 要我去擔責任
終於 我受不了 在3月18號提出辭呈
我們公司的 阿姨 營養師 我的主管 都要我不要走
但是我覺得 我在待下去 我會被坑的更多錢
我一個月才領公司多少錢 1萬8
結果這個要扣個也要扣
現在出事情 又維修 又幹嘛的 我的薪水是不是要全部扣光光
我感覺從一開始就是個公司的替死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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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1 PM 20.15 新增
其實這篇文章我比較注重的是我發生車禍還有賠車款的那二點
為什麼出事了公司不問問我的一些意見 他們獨自把事情處理完
我卻只能乖乖的受他們擺佈 一場車禍並不是誰完全對誰完全錯的問題 是誰錯的多誰錯的少
公司卻把事情搞的好像全部都我的錯
而且保險公司明明有介入這問題 但是公司卻要我在自己的薪水出來賠車款
那公司不是賺到了 保險公司賠完 我卻還要在拿一筆錢出來賠車子
事情發生後然後公司都沒有錯 全部都是我的錯
然後扣我的薪水去賠 卻連張修車明細都不給我 要我回家怎麼跟家裡人交代
例如 : 一台車修 十萬 我就算只付其中 100~200元 也該列明細出來吧
不然我怎麼知道我付的這筆錢到底是付什麼的
況且要我賠的錢已經扣我的薪水是全部 卻連張修車明細都不給
要拿明細卻要我全額賠償 才有資格拿修車明細 這公司是否太超過
我想我情況發生在各位身上這誰都無法任認同吧!!
jinfuwu wrote:
離開就好了,隨便換一...(恕刪)
其實這篇文章我比較注重的是我發生車禍還有賠車款的那二點
為什麼出事了公司不問問我的一些意見 他們獨自把事情處理完
我卻只能乖乖的受他們擺佈 一場車禍並不是誰完全對誰完全錯的問題 是誰錯的多誰錯的少
公司卻把事情搞的好像全部都我的錯
而且保險公司明明有介入這問題 但是公司卻要我在自己的薪水出來賠車款
那公司不是賺到了 保險公司賠完 我卻還要在拿一筆錢出來賠車子
事情發生後然後公司都沒有錯 全部都是我的錯
然後扣我的薪水去賠 卻連張修車明細都不給我 要我回家怎麼跟家裡人交代
例如 : 一台車修 十萬 我就算只付其中 100~200元 也該列明細出來吧
不然我怎麼知道我付的這筆錢到底是付什麼的
況且要我賠的錢已經扣我的薪水是全部 卻連張修車明細都不給
要拿明細卻要我全額賠償 才有資格拿修車明細 這公司是否太超過
我想我情況發生在各位身上這誰都無法任認同吧
2.依勞基法第84-1條,.....,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其中包含所謂的責任制專業人員,再依施行細則第50-2條,書面約定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在你的狀況應是花蓮縣政府)核備才有效。也就是除非你當初有和僱主簽定合約,同時僱主還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未核備不可列為責任制專業人員,也就必須依一般的工作時間計算,每日8小時,超過的部份依勞基法規定核發加班費。還要記住休假及特休都要照勞基法規定來給假,不然就要發雙倍工資才行。反正你都不待了,一次全部要回來。
至於其他的部份就要花時間在調解委員會中慢慢喬了,因為其他的部份有時候是很難舉證資方違法的。
建議你將薪資表及出勤記錄準備好,然後去找花蓮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申訴,一般會先召開協調會,把雙方找來協調。如果不行就進入調解委員會,由調解委員主持,一般而言調解委員都是站在勞方這邊,除非勞方的要求不合理。而且調解委員會一旦做成調解方案,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遵守。
記得要求公司補回該有的加班費及扣發的薪資(包含紅包和修車費用),但一定準備好書面資料及記錄,現在一切講證據,而且在發動前先蒐集好,一次發動,不要讓他有機會修改記錄。
最後可以再婊他一下,申訴同時要求勞檢所去做勞動檢查,你再提供資料讓勞檢員好好地查一下。
當然前提是你不要待這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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