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無條件退貨,對apple有差嗎?


hata1234 wrote:
http://tec...(恕刪)


ulyssesric wrote:
App 開發者合約上...(恕刪)


所以對開發者而言
到底會不會白白被多收30% ?
有沒有實際的 app 開發者能講講實際的經驗



twkscity wrote:
如果程式作者即日起開放,購買七天試用期內部份功能鎖住,七天後自動解鎖
(自動下載更新包擴充或解開功能),如此一來,喜歡用的人自然在七天後享用全功能版本,
七天內退費者享用部份功能版本(七天後請改下精簡版或放棄使用),大家都不傷和氣


先不論這個方法容不容易被繞過
大部分的人買正式版的軟體
就是要用全部的功能了
這樣對真的想買的人一點都不公平
照片還是要洗出來拿在手上才真實
開發者應該不是立刻拿到錢吧?
如果不是立刻拿到,那也沒差了,Apple吃100%,然後也退100%。
Apple如果是這種時時想A開發商錢的公司的話
App Store就不會是今天這種局面了吧?

不過經過這次事件,
台灣可以說從盜版天堂轉型為軟體開發商天堂了,
七天鑑賞期,
全國可說是一致站在開發商這一邊,
深怕開發商餓了、凍了、受委屈了,
即使犧牲自己權益無所謂在所不惜,
這種軟體工業的寶島建議政府加緊招商,
讓軟體商來台投資增加經濟發展!!!
感謝回應本文問題的h大及u大
對問題本身有一定的了解及根據
並針對我的疑問回覆我

早先加入01每每發問或討論
多能獲得網友用心的分享
雖然我已知道現在有一堆是來疏發心情
回文根本不管事實查證,只管自己心情的

但是還是很感慨,

發這篇是看到新聞這樣報
我想問問是否真的是這樣
如許多人說的
新聞有時不是事實
可是事實是什麼我們總該弄清楚,
才能決定自己站什麼立場說什麼話,才是對的

有些人談何時結算
這根本與我文中問題關鍵無關
如果新聞是真的
當軟體順利售出apple抽3成,
當退貨時apple還是收30%
我不再多做解釋其意義為何
有心的人自己一定想得明白

所以有人說想當然爾,如何如何的人
請問是否太先入為主

所以一堆討論根本不會越討論越有共識
而是一直跳針
一堆人只想說,不想聽,文章不逐一看下去
就直接回話,
最後只能得到一句話
認真就輸了

針對u大提到開發商合約是這樣寫,但實際並未這樣做
我理解您的說法

但是必要時根據合約
apple還是有權要求在退貨發生時由開發者完全承擔
,開發者須全額退款外,另要付apple30%
無論如何apple穩賺30%,即便消費者退貨也一樣
當然他現在沒有這樣做,但是過去也沒有7天無條件退費這事
未來誰知道?(其實我想應該不會,除非他真的覺得開發商沒依附他不可)

如果是,大家應該可以理解,為何apple能,Google不能的原因了

除非是我理解有誤

wesley87 wrote:
但是必要時根據合約
apple還是有權要求在退貨發生時由開發者完全承擔
,開發者須全額退款外,另要付apple30%
無論如何apple穩賺30%,即便消費者退貨也一樣
當然他現在沒有這樣做,但是過去也沒有7天無條件退費這事
未來誰知道?(其實我想應該不會,除非他真的覺得開發商沒依附他不可)...(恕刪)


呵呵,有趣的是那條合約的內容是這樣的

In the event that Apple receives any notice or claim from any end-user that: (i) the end-user wishes to cancel its license to any of the Licensed Applications within ninety (90) days of the date of download of that Licensed Application by that end-user; or (ii) a Licensed Application fails to conform to Your specifications or Your product warranty or the requirements of any applicable law, Apple may refund to the end-use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price paid by the end-user for that Licensed Application. In the event that Apple refunds any such price to an end-user, You shall reimburse, or grant Apple a credit for, an amount equal to the price for that Licensed Application. Apple wi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its commission on the sale of that Licensed Application, notwithstanding the refund of the price to the end- user.

看到紅字了嗎...
何時結算當然對這個制度運作有差。

我是比較好奇為什麼這麼多人還沒開始run就開始想Apple會多收你30%,實際上以這家公過去司對軟體開發商的一些案例看來,應該不必太擔心這個問題。

至於App Store,我認為不會有太大影響,台灣的顧客有兩群,澳洲來的很奧,但是另一群其實很寬容,這個看COSTCO就知道,我相信AppStore上大部分是後者這群,寫軟體的還是多努力加強自己軟體的競爭力吧。

半年後再回頭看這個問題應該會很有趣..:-)
wesley87 wrote:
發這篇是看到新聞這樣報
我想問問是否真的是這樣
如許多人說的
新聞有時不是事實
可是事實是什麼我們總該弄清楚,
才能決定自己站什麼立場說什麼話,才是對的


這樣說好了,新聞報導的是合約本身的條文,而「合約」這件事有時候是很微妙的。有時候一個字就會大幅影響整個合約的執行狀況。

以 Apple 開發者協議來說,上面所有有關退款的規定,用的都是「Apple may ...」,而不是「Apple shall ...」。這兩個字就差很多。他用「may」這個字,讓整個合約的執行保有一定的彈性,同時也是 Apple 自我保護以免出現我上面講的那種惡質情況。就好像 iTunes App Store 明文規定「All sales are final」,但是 Apple 還是留了管道讓你申訴退費一樣,而且申請退費通常也不會被拒絕。

Apple 開發者協議是 2009 年的版本。別說當時,就算是兩年後的現在,軟體退款的規定還是一個灰色地帶。我已經在很多篇都 PO 過:我認為這次事件是官員用「法匠」的作法在曲解法律,而且不尊重法律條文修正案的精神。在整個大環境都缺乏明確規範的狀況下,他們在協議書中用比較模糊的方式敘述,這也是沒辦法的辦法。
U大您解釋的很清楚
小弟明白了

謝謝
hata1234 wrote:
雖然新聞剩日期是正確的..
但針對這個..新聞是正確的..

歡呼吧..台灣人..你們可以盡情的強姦開發者了..


如果是真的,
那麼要整垮一家以開發販售AppStore軟體的對手公司,
用7天無條件退費這招就夠囉~~

想也知道不可能...太扯了...

有興趣的可以把iOS Paid Applications Contract 拉出來看,
第六頁6.3條講的是退款權利義務的關係,
是要開發者同意並授權Apple可以用全額的售價退款給消費者,

會有"You(指開發者) shall reimburse, or grant Apple a credit for"的原因,
是Apple允許90天內讓消費者退款,
但Apple付給開發者不會拖到90天,所以到時候有可能要償還(reimburse)這個部份。

合約規範的是開發者跟Apple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開發者跟消費者的權利義務...
哪來開發者要退給消費者100%的規範...

這意思差太多了...

benjenq wrote:
合約規範的是開發者跟Apple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開發者跟消費者的權利義務...
哪來開發者要退給消費者100%的規範...
...(恕刪)


既然你看過了,應該還記得有看到這句吧.

"Apple will have the right to retain its commission on the sale of that Licensed Application, notwithstanding the refund of the price to the end-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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