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補助社團餐敘 中央要桃園市府繳回2.1億前朝濫用彩券基金 桃市府分10年歸墊張善政今在議會回答議員舒翠玲質詢時指出,由於公益彩券盈餘主要是補助社福團體辦理社會福利及宣導,因此非社福社團活動不能補助,繼監察院提出糾正後,中央也要求繳回2.1億元,目前已經繳回6000萬元,其餘1.5億元將逐年編列預算繳回。
舒翠玲說,前市長鄭文燦時代,拿公益彩券盈餘收買人心,淪為綁樁工具,被監察院糾正,讓很多社團抱怨,「為什麼鄭文燦可以、張善政就不行」,如今還要將這2.1億元繳回中央,根本就是「鄭文燦請客、張善政買單」。哇!自由時報居然會出現這樣的文字?
maxboss wrote:公益彩券盈餘補助社團...(恕刪) 認真回,是【應】不是【得】,沒有違法嗎?公益彩卷發行條例第 6 條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