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1.服務契約:每個門號都需要簽一份(就算合約到期,若沒異動,原則上契約還是存在的)
2.專案同意書(合約):通常會有約定一個期間,如不綁約.12M.24M.30M不等,於合約期間提供之優惠,
如台星近期的...88 188 是否續約的討論
不續約:因合約期限若到期....契約內容若為終身....則就照舊
續約:一樣簽定一份終身契約及一份30M的合約(也是終身),,,但差在違約金7800而己
個人建議
88升188有需要的話可以升
188續188~沒必要再綁30M
另:
合約到期及不綁約的定義:應該為超出專案期間,優惠內容是否有變,但還是有契約存在的,內容則照契約走

個人積分:34分
文章編號:84604726
文章段落
美酒斗十千 wrote:
各大電信的服務契約都(恕刪)
嘿呀
我再補充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7 條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看到了吧! 😂
再補充
行政院公佈的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2a207f10-c8c3-42e0-8a12-60667b4aed07
上面清楚載明了樓上所引用的條文 👍🏻
只要是合法申請的電信業者專案
都必須符合規範⋯⋯😎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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